對于在交通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或行人,發生人傷或車損的,雙方可以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一般是可以先自行協商確定各自的責任。能夠協商明確的就可以賠償結束糾紛。如果雙方就責任不明確,則要向警方報告,請求警方介入來判斷。法律分析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要明確責任的劃分,就需要判斷雙方是否有過錯或者有違法行為發生,一般有過錯,或者有違法行為的一方負責,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或都有違法行為,則按比例承擔,過錯很明顯,對結果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就承擔主要過錯,對結果的發生起一定輔助作用的就承擔次要責任,如果雙方行為對結果的發生無法判斷大小,則一般可以按平責來承擔責任。對于起步過程中有行人在外的時候,理論上不應該強行行駛,除非是為了緊急避險。作為駕駛人,應該能判斷車輛起步過程所使用的力量和速度,以及行人一旦沒有站穩可能造成的帶倒等傷害后果,因此,駕駛人一般來說是會有責任的。如果是行人有惡意傷害行為,駕駛人為了避險而開車強行離開,則可能會減少責任的承擔,具體責任要根據當時的情況來分責。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第十九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但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條 發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在線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共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當事人報警的,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指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場處理的,應當指派交通警察到現場調查處理。 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我在起步行駛中對方強行拉住車門不讓走帶倒負什么責任? 我在起步行駛中對方強行拉住車門不讓走帶倒負什么責任? 我在起步行駛中對方強行拉住車門不讓走帶倒負什么責任? 我在起步行駛中對方強行拉住車門不讓走帶倒負什么責任? 為你推薦 對方不讓走拉車門被帶倒 法律分析:建議報警處理,也可以要求民事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劉依律師 執業8年 資質認證 2022-05-12 對方不讓走拉車門被帶倒 -法律知識 法律分析:建議報警處理,也可以要求民事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張林林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3-02-16 司機從車上掉下去了,車主應付什么責任 司機從車上掉下去了,車主應付主要責任。如果車主沒有投保相關保險,司機在雇傭活動中受傷,如果存在過錯,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胡文學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1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