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為人故意隱瞞自己的肇事者身份,不履行作為肇事者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意圖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被后車碾壓致死,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案情:
2018年7月5日晚20時23分,被告人汪某某駕駛一輛二輪電動車,準備從A地駛往B地,當行經某縣時,與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陳某發生碰撞,致使陳某受傷倒地,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汪某某未報警和實施救助。20時26分,許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行至事故發生地時,再將倒地的陳某碾壓,許某發現后,與其朋友周某立即報警,當警察和醫生趕到現場時陳某已經死亡。在此期間,被告人汪某某駕駛肇事車輛逃離現場。經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汪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許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陳某無責任。
公訴機關:
被告人汪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造成被害人陳某被后車碾壓致死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汪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節,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及辯護人:
汪某某是在后車碾壓后才離開事故現場的,并沒有逃避責任。并且汪某某的逃逸行為與陳某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即使汪某某不逃逸,陳某也會死亡。因此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成立,汪某某不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節,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門縣法院: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1.汪某某肇事后,發現了陳某倒在車道上不能自救,且案發時間段事故現場路段車輛來往密集,夜間光線昏暗,汪某某應當預見陳某隨時可能被車輛碾壓。第三人的碾壓行為雖然介入到被告人肇事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進程,但從案發時間、地點、環境和被害人的情況來看,此介入因素的發生和介入在被告人合理預見的能力范圍之內,因而并不能阻斷被告人肇事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員,報警并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理,是肇事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本質特征就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義務,主觀上表現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沒有法定事由或者正當理由離開事故現場,應當推定為逃避法律追究;客觀上表現為在接受公安機關處理前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后逃跑。
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及其它在案證據證實,汪某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并沒有被毆打或者面臨被毆打的現實威脅;在許某駕駛轎車碾壓陳某后下車查看并問詢時,汪某某隱瞞自己的肇事者身份,并駕駛電動車逃離現場,反映了汪某某在肇事后即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故意。故被告人汪某某主觀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構成了交通肇事后逃逸。
3.從汪某某撞倒陳某后站立在路邊起到陳某被許某的轎車碾壓的約兩分鐘時間里,來往車輛車速比較緩慢,行駛在陳某倒地一側車道的車輛經過事故點時,都作短暫停頓,接著借道對向車道行駛,汪某某完全有機會將陳某搬離到安全的路邊或阻攔呼叫車輛施救,但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綜上,汪某某撞倒陳某后,在具備救助陳某條件的情況下,置陳某生命處于高度危險狀態不顧,并故意隱瞞自己的肇事者身份,不履行作為肇事者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意圖逃避法律追究,致使陳某被后車碾壓致死,應當認定汪某某的行為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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