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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了勞動合同作為證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根據第46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以下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完整步驟,包括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費用,可能損害你權益的情況及處理方法,全部都有詳細說明。如果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離開,一定要用人單位提供正式的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可能會聲稱你擅自提前離職,這樣你就說不清楚了。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批準。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并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就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就不會有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的風險。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違法行為之一,你不僅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除非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后,是否批準并不重要,關鍵是要有簽收人簽字,作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可能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提交辭職報告,這樣你就難以辯解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無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作為證據,加上勞動合同就足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最后一個工作日支付你的工資,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幾點:1. 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以便以后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2. 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3. 請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并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書,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理。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特別提醒:在理解以上回答時,請確保找到了書名號《》中所涉及的法律規定,這樣你才能充分理解我的回答。我的百度空間提供了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