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在學校意外摔傷,醫藥費由未盡到安全監管職責的學校承擔。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小學生在學校意外摔傷,醫藥費由誰承擔 小學生在學校意外摔傷,醫藥費由誰承擔 小學生在學校意外摔傷,醫藥費由誰承擔 小學生在學校意外摔傷,醫藥費由誰承擔 為你推薦 小學生在學校意外摔傷,醫藥費由誰承擔 小學生在學校意外摔傷醫藥費由學校承擔,但學校能證據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如果是由于學校以外的第三人原因導致摔傷的,由第三人承擔醫藥費,如果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一、在我國孩子在幼兒園摔傷誰負責1、如果孩子在幼兒園摔傷的,幼兒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非幼兒園有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采用的是一種舉證責任倒置方式。2、如果是幼兒園以外人員所造成的傷害,則應當由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受傷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幼兒園在其受傷害時未盡到管理職責,則幼兒園承擔補充責任。二、孩子在教育機構被打傷怎么辦我國法律規定,對于孩子在教育機構里被打傷的,教育機構需要和打人者一起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沒有盡到管理、教育的職責,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期間受到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損害的,由第三人去承擔侵權責任。三、顧客在KTV唱歌摔傷能否要求KTV賠償顧客在KTV唱歌摔傷能否要求KTV賠償,要看情況。如果KTV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可要求其賠償;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KTV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只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如果KTV盡到職責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羅仰俠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12-13 小孩在學校摔倒受傷,學校要承擔責任嗎 一、小孩在學校摔倒受傷,學校要承擔責任嗎1、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的,要區分情況確定學校是否有責任。分別是:(1)學生在十周歲以下的,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是否盡到教育職責,由學校承擔舉證責任;(2)學校在十周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未盡到教育職責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是否以致管理職責,由學生承擔舉證責任。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二、學生在學校受傷,各方擔責的情形有哪些1、如果學生在校外跟人單挑或者意外受傷的,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由打架雙方承擔責任,學校通常不負責;2、如果是學生在校內跟人單挑或者意外受傷的,那么應該分兩種情況來看:(1)十歲以下的學生在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受傷的,法律通常認定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已盡到管理職責;(2)十歲到十八歲的學生在學校、培訓機構受傷的,學校通常不承擔則責任,除非學生的監護人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此時,學校需要承擔一部責任。 胡文學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2-07-11 學生在校意外受傷 費用該誰承擔 小學生在學校意外摔傷,醫藥費應屬學校負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四)、學生自殺、自傷的;(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三)、在放學后、節假日發生的;(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不承擔責任。 王香琴律師 執業8年 資質認證 202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