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人物的肖像權侵害標準與普通人一致,涉及新聞性活動的肖像使用通常不違法。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侵犯公眾人物肖像權的情形 公眾人物肖像權該怎樣界定 公眾人物肖像權該如何界定? 侵犯公眾人物肖像權的情形有哪些嗎 為你推薦 公眾人物肖像權該怎樣界定 公眾人物肖像權界定:1、未經本人同意,為商業目的使用照片的,未經本人及其相關人員許可,擅自使用照片用于商業目的的,侵犯其肖像權;2、新聞媒體不當拍攝或使用他人肖像,拍攝公眾人物與新聞報道無關,沒有報道價值的照片和視頻,侵犯他人肖像制作權;擅自使用與新聞內容無關的公眾人物肖像,擅自在私人場合拍攝公眾人物肖像,故意扭曲公眾人物肖像的照片,屬于侵犯公眾人物肖像權。一、常見的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一)不當利用他人肖像。營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經本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這種利用一般是對肖像經濟價值的利用,常常表現為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一般使用型不當利用。這是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雖經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圍失當的利用。(二)惡意侮辱他人肖像。這是指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丑化、玷污、毀損他人的肖像。惡意侮辱的表現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等。這此行駛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往往還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三)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這是指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擅自創制他人肖像的行為。例如,未經本人同意,對其進行速描、繪畫寫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為也屬于侵害肖像權行為。二、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情形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采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對于肖像的制作權和標表使用權。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征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肖像權是公民的人格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權保留肖像使用權。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犯罪人員、失信被執行人、網絡廣告欺詐、造假人員等可以對其照片進行曝光,不構成“侵犯肖像權”。(1)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2)參加游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則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3)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別幸運者或者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均屬這種情況;(4)犯罪嫌疑人不得反對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的拍照;(5)肖像專用權是指使用肖像來標記和表彰自己的權利,即決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用于盈利。 劉偉長律師 執業5年 資質認證 2022-12-13 侵犯公眾人物肖像權的情形 (一)媒體為了商業目的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照片法律保護自然人的肖像權,最主要的也是要保護肖像權所體現的這種精神利益。所以為避免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新聞媒體都要盡量征得本人同意。尤其是公眾人物的肖像,如果未經其本人及其有關人員準許而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業目的,這就是侵犯他們的肖像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廣告宣傳對于商品銷售具有重要的推廣作用,而公眾人物有助于提高商品知名度,增強商品的號召力,形成巨大的名人效應。對此一些媒體為了商業目的而非法制作和使用他人肖像,牟取非法利益,構成對公眾人物肖像權的侵害。(二)新聞媒體不當拍攝或使用他人肖像1、擅自拍攝公眾人物與新聞報道無關的照片和錄像未經本人同意。拍攝公眾人物與新聞報道無關、不具報道價值的照片和錄像,侵害他人的肖像制作專有權。根據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原則,新聞媒介可以對發生在公共場合的公眾活動或其他報道價值的任務、事件進行拍照、錄像,無須取得他人同意。但這種權利也有一定限制,即只應拍錄那些與新聞報道內容和主題有關的圖像。如果公眾人物未處于公眾活動或新聞事件中,或者即使參加了公眾活動但并非報道內容所需要,則未經公眾人物許可不得拍照、錄像。2、擅自使用公眾人物與新聞內容無關的肖像。這主要是指新聞報刊書籍以及其他一些公開刊物未經公眾人物允許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作為裝飾,如用作封面、封底、中心插頁、文章的題目照片等等,侵害了他人的肖像使用專有權。如中國女演員梅婷因《希望》雜志未經其允許將其作為封面并在旁邊寫有不相關的文字而提起訴訟,認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權。法院審理認為侵權成立,判令《希望》雜志賠償原告4000元。3、擅自拍錄公眾人物私人場合的肖像。私人場合發生的事實較多地涉及到隱私問題,新聞工作者拍錄他人私人場合的肖像必須經過本人同意。“私人場合是指公民私人活動和私人交往的空間。在私人場合,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自由地開展各種活動,這種活動受到法律的保護。”新聞工作者在任何公開場合,可以拍錄有新聞價值的肖像,但是在私人領域、心里咨詢處等私人場合,未經本人同意拍錄他人肖像均為新聞侵害肖像權。在私人場合,除了違法犯罪活動或是其他同社會公眾利益或國家集體利益密切相關的活動外,一般都具有合法的隱私性,拍錄其肖像須經過本人同意,否則屬于侵害肖像權行為。所以,新聞工作者必須慎重對待私人場合的肖像拍錄問題,一般的私人場合應盡量回避拍錄以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權甚至隱私權,如果確實需要拍錄的必須要征得本人的同意。4、故意扭曲公眾人物肖像的照片。下列行為,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出于保護公民肖像權和人格尊嚴考慮,通常也被認為侵害肖像權的行為:非法制作和擁有他人肖像;侮辱、毀損他人肖像;以及通過照片處理軟件對他人的肖像進行惡意的修改或做其他處理;這些做法構成對公眾人物肖像權的侵犯,更別說未經其許可而擅自使用其照片。媒體、報紙或是雜志征得公眾人物許可使用其照片,但他們為了取得一定的效果,便采取一定方式故意改變其照片形象,以取得某種效益。這在現實生活中的侵權糾紛為數不少。5、照片有誤或是張冠李戴。一些工作人員因為疏忽大意或是不負責導致配錯了公眾人物的肖像,使圖片與說明不符或是張冠李戴,對于這類問題,一是只要工作者能對配有肖像的照片認真進行核查,就可以有效防止侵權問題發生。另外一種是使用的圖片是真實的,又有相關聯性,但是圖片說明卻是有誤的,這兩種都屬于侵害肖像權。例如奧運會冠軍劉璇的母親狀告雜志社,就是因為報刊所配發的圖片說明有誤。 羅仰俠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11-25 公眾人物肖像權該如何界定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肖像權】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其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而我在這里所講的是公眾人物的肖像權,公眾人物亦稱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圍內具有重要影響,為人們所廣泛知曉和關注,并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人物。其以社會知名度和社會公共利益相關性為構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體現了公眾人物的特性。公眾人物是在社會生活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人,大致包括:政府公職人員;公益組織領導人;文藝界、娛樂界、體育界的“明星”;文學家、科學家、知名學者、勞動模范等知名人士。公眾人物是人,是民法規定的民事主體的自然人,具有完完全全的民事主體資格,因此他們也具有普通公民肖像權的特點:第一,肖像權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肖像權的性質是人格權,維護的是以形象作為自然人標識方式的人格利益。因此,肖像權的基本利益是人格權,是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財產上的利益。第二,肖像權具有明顯的經濟利益。與其他具體人格權有所不同,肖像權是一種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的人格權,這種財產利益從肖像的美學價值產生的,將具有美學價值的肖像應用到市場經濟中,肖像的美學價值就會轉化為財產利益,創造財產價值。肖像的這種經濟利益雖然與其人格利益相比不具有主導的地位,但是也應當予以保護。第三,肖像權是自然人專有的民事權利。這種專有性首先體現在形象再現的專有性,即自然人享有是否準許他人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其次,體現在肖像使用的專有性,肖像使用權是權利人的權利,部分轉讓使用權,是權利人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未經權利人本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為侵權行為。第四,肖像權的主體只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是自然人有關形象的人格標識,反映的是自然人外貌的人格屬性,因而只能為自然人所獨有,且須特定的自然人所獨有。 覃永雄律師 執業29年 資質認證 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