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自首和單獨犯罪的自首都要符合一般自首的條件。共同走私被抓的,被認定為自首的條件規定包括: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共同走私被抓,怎么才能認為是自首 共同走私被抓,怎么才能認為是自首 共同走私被抓,怎么才能認為是自首 共同走私被抓,怎么才能認為是自首 為你推薦 共同走私被抓怎么才能認定是自首 共同走私被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能認為是自首。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共同走私被抓怎么才能認為是自首共同走私被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能認為是自首。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共同走私被抓,怎么樣才可以認為是自首共同走私被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才可以認為是自首。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要怎么樣才能認定是自首 關于要怎么樣才能認定是自首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一、要怎么樣才能認定是自首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只有滿足自首的條件,才能認定為自首。具體來說:1、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1)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動歸案之前,自行投于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自愿處于所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實,并最終接受國家的審理和裁判的行為。(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以后,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證明其具有真誠悔罪的表現。所以,能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個重要條件。2、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1)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里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刑罰的人。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二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同種類的罪行,不視為自首,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二、自首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一)犯罪以后自首的,無論罪行輕重,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是因為自首反映出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有所減小,也使得司法機關能夠盡快審查與裁判。據此,在對有自首情節的犯罪分子量刑時,首先要根據不法與責任程度區分罪行輕重。如果犯罪較重,則應根據犯罪分子交待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具體情節,決定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二)犯罪以后自首的,只是“可以”從寬處罰,不是“應當”從寬處罰。因為有些犯罪的情節特別惡劣,罪行特別嚴重,如果在結局上從寬處罰,必然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自首不以悔過自新為必要前提,因此,規定只是“可以”從寬處罰,能夠防止犯罪人惡意利用自首制度達到其不當目的。但是,“可以”是一種傾向性的立法規定,所以,只要沒有特殊原因,對自首就要從寬處罰。(三)一人犯數罪時,犯罪人僅對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上述法律效果只是適用于其中自首的犯罪,對于沒有自首的犯罪,不得以自首為由從寬處罰。(四)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時,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適用于自首的共犯人,不能適用于沒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法院在審理犯罪嫌疑人對其進行量刑時,會嚴格考慮各方面的犯罪情節,從而對犯罪嫌疑人的刑法進行最終定奪,但其中也不乏有能讓犯罪嫌疑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行為,例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等,其中自首行為,也是一種可以獲得從輕或減輕刑法的行為。相關內容:包庇罪自首量刑是什么?在生活中,不能心存僥幸地以為幫助不法分子隱瞞罪行是不會構成違法行為的,對犯罪分子的行為知而不報并幫其隱瞞很可能會被判包庇罪。但如果能及時改正錯誤,認錯態度良好,能主動自首坦白,法律可一定程度寬松罪行。接下來本文為您解答關于包庇罪自首量刑的具體內容,請您往下閱讀。一、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于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應限于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于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三)主體要件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二、包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情節嚴重,主要指窩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窩藏、包庇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三、自首量刑標準是什么?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綜上所述,不管是幫誰隱瞞罪行,都是一種欺騙行為,嚴重的更是會被判包庇罪并追究法律責任,請不要嘗試以身試法。另外,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能主動自首坦白自己的罪行是可以一定程度上獲得減輕處罰,所以犯罪后可以爭取改過自新。以上是本文對關于包庇罪自首量刑是什么的相關解答,希望能幫到您。 怎么認定是自首自首的認定: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符合什么條件才能認定自首 關于符合什么條件才能認定自首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一、符合什么條件才能認定自首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只有滿足自首的條件,才能認定為自首。具體來說:1、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1)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動歸案之前,自行投于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自愿處于所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實,并最終接受國家的審理和裁判的行為。(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以后,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證明其具有真誠悔罪的表現。所以,能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個重要條件。2、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1)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里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刑罰的人。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二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同種類的罪行,不視為自首,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二、自首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一)犯罪以后自首的,無論罪行輕重,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是因為自首反映出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有所減小,也使得司法機關能夠盡快審查與裁判。據此,在對有自首情節的犯罪分子量刑時,首先要根據不法與責任程度區分罪行輕重。如果犯罪較重,則應根據犯罪分子交待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具體情節,決定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二)犯罪以后自首的,只是“可以”從寬處罰,不是“應當”從寬處罰。因為有些犯罪的情節特別惡劣,罪行特別嚴重,如果在結局上從寬處罰,必然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自首不以悔過自新為必要前提,因此,規定只是“可以”從寬處罰,能夠防止犯罪人惡意利用自首制度達到其不當目的。但是,“可以”是一種傾向性的立法規定,所以,只要沒有特殊原因,對自首就要從寬處罰。(三)一人犯數罪時,犯罪人僅對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上述法律效果只是適用于其中自首的犯罪,對于沒有自首的犯罪,不得以自首為由從寬處罰。(四)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時,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適用于自首的共犯人,不能適用于沒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法院在審理犯罪嫌疑人對其進行量刑時,會嚴格考慮各方面的犯罪情節,從而對犯罪嫌疑人的刑法進行最終定奪,但其中也不乏有能讓犯罪嫌疑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行為,例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等,其中自首行為,也是一種可以獲得從輕或減輕刑法的行為。相關內容:勸解同案自首算是立功么?規勸同案犯自首的行為,不僅完全具備了與協助抓捕行為相一致的促使同案犯歸案的行為特性,而且省去了司法機關的抓捕環節、確保了該同案犯認罪伏法,較之協助抓捕行為更具有效率性和經濟性,更應當認定為立功表現。可以鼓勵犯罪分子積極規勸同案犯自首。一、構成立功的條件有哪些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動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的同時,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使案件得以偵破的行為,可視為立功。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是指揭發他人與自己共同犯罪的事實和揭發他人單獨或他人與第三人共同犯罪的事實。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應當符合:1、確有犯罪事實存在,而不是違法和違反道德的行為;2、揭發的犯罪事實和犯罪行為人是司法機關尚未發現的犯罪事實;3、揭發的犯罪事實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可以是正在交待自己犯罪事實的罪犯,也可以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罪犯,還可以是正在服刑改造的在押犯。二、哪些情況不能算做立功?1、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1)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2)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3)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2、四種來源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所稱“重大犯罪”、“重點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由于勸解同案的犯罪分子有利幫助警方在破案過程節省時間不用加大力度再去偵察、搜素其他犯罪嫌疑人,所以只有勸解同案的犯罪分子進行自首歸案,可以算作立功補過,在量刑的時候盡可能的會刑期長短有一定影響,法官會酌情來進行減刑。 嵇小函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3-04-05 不知情的情況下走私自首能判多少年 走私普通貨物罪是故意犯罪,本人確實不知情的不認為是犯罪,但如果存在重大過失,要予以行政處罰。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走私貨物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刑法要求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即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5萬元以上的,才以本罪論處。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并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劃清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一般走私行為的界限。兩者區別的關鍵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關稅稅款額是否達到法定的5萬元以上,未達5萬元的按一般走私行為處理,5萬元以上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二、走私貨物和偷稅罪的區別有哪些?二者存在如下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偷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能構成;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犯罪的客體不同。偷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稅收秩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和國家稅收秩序。雖然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也破壞國家稅收秩序,但它主要還是破壞對外進出口貿易秩序,而很少破壞國內經濟貿易秩序。3、違反的法規不同。偷稅罪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違反的是海關法規。 吳莉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12-07 共同走私被抓,怎么樣才可以認為是自首 法律分析: 共同走私被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才可以認為是自首。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陳天律師 執業2年 資質認證 2023-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