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抓人”有很多種情況,并且已經立案,有可能是:①派出所因為沒有獨立的主體資格,沒有拘留權限,因此已經將人移交給公安局,由公安局進行處理;②經過公安局決定,可能判處管制、拘役的,將拘留改為取保候審,因此“派出所沒有抓人”;③經過公安局認定,存在違法阻卻事由的不予立案,因此“沒有抓人”。法律分析詳細地說:①派出所沒有獨立主體資格,只有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權力,一般是不能進行拘留的,需要請示縣級公安局,雙方打架造成嚴重后果,已經構成犯罪,可以直接預拘留,但之后需要移交,因此“人不在派出所”;②取保候審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強制措施中的一種,取保候審本身需要達到一定的標準才可以適用,如果已經辦理了取保候審,說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所規定的幾種情形,本身的犯罪情節并不嚴重,因此“派出所沒有抓人”;③已經提交給公安局處理的,雖然存在犯罪事實,滿足犯罪的構成要件檢驗,但因為存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違法性阻卻事由的,公安機關認為不作為犯罪處理,進行撤案操作,因此“派出所已經放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法醫鑒定輕傷二級,已立案,為什么派出所不抓人 法醫鑒定輕傷二級,已立案,為什么派出所不抓人 法醫鑒定輕傷二級,已立案,為什么派出所不抓人 法醫鑒定輕傷二級,已立案,為什么派出所不抓人 為你推薦 法醫鑒定完畢:輕傷派出所是不是應該抓人 法律分析:僅僅憑輕傷鑒定,公安機關不一定會采取強制措施的,還要有其他充分證據指證才會辦理刑事拘留的手續審批。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劉成群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2-01-26 輕傷鑒定下來是調解還是抓人 法律分析:由于過失致人輕傷的,當事人可以調解;由于故意致人輕傷的,涉嫌故意傷害罪,執法機關應當抓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王鵬律師 執業11年 資質認證 2022-01-17 輕傷二級鑒定下來了,派出所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輕傷二級鑒定下來了,派出所怎么處理:鑒定機構只對委托人或者委托單位負責。雖然你是被害人,最多也只是被鑒定人,鑒定機構怎么可能把委托人或者委托單位的東西給您呢?不過,根據程序,所有相關鑒定結論均應進行告知,派出所辦案的時候,拿到報告后,會給您鑒定結論通知書,上面會寫清楚鑒定的結論,而報告本身作為案件卷宗的一部分附卷,而案件卷宗本身屬于密級檔案,是不能給人看的,給你看了,產生了嚴重后果的,辦案民警要付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石進學律師 執業28年 資質認證 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