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詐騙罪立案條件為五萬元,達到該數額即應追究刑事責任。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票據詐騙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票據詐騙罪最新立案標準 票據詐騙罪的構成條件 票據詐騙罪立案標準 為你推薦 票據詐騙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票據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如下: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2、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3、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張譯文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05-24 票據詐騙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票據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訴。自然人犯此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耿巍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04-27 票據詐騙罪最新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票據詐騙罪,主要指的單位或者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明知票據是作廢、偽造、變造的情況下,仍繼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是簽發空頭支票、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本票,或者捏造其他票據事實,利用金融票據實施詐騙活動,涉嫌騙取財物金額較大的行為。票據詐騙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有單位或者行為人故意構成、且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金融詐騙活動,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并追訴相關刑事責任:1、個人實施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票據數額達10000元以上的;2、單位實施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票據數額達10萬元以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劉立杰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