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隱名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輕微瑕疵,未影響決議實質的情況。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隱名股東能否獨立提起訴訟 隱名股東能否獨立提起訴訟 隱名股東能否獨立提起訴訟 隱名股東能否獨立提起訴訟 為你推薦 能否向隱名股東提起訴訟? 公司登記對善意第三方具有公信力,即使登記內容有瑕疵,也應保護第三方利益。隱名股東不得以自己為實際股東對抗善意第三人,隱名出資不實的,善意債權人可要求顯名股東承擔責任。如果第三人有正當理由未知登記內容或相信隱名股東為實際股東,則登記無對抗力。法律分析1、隱名股東、顯名股東不得以登記不實對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登記是股權的公示方法,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應賦予其公信力,即使該登記內容有瑕疵,對信賴該內容的第三人也應加以保護。因此,善意第三人因與顯名股東的債權債務扣押隱名投資的股權,隱名股東不得以自己為實際股東予以對抗;隱名出資不實的,善意的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顯名股東在隱名出資不實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顯名股東不得以隱名股東為實際股東予以對抗。2、第三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曉登記的,或相信隱名股東為實際股東的,隱名股東、顯名股東不能以實際的登記予以對抗。原則上,登記事項公示之后,具有對抗力,即對于某種權利的內容,可以向第三人有法律上的主張的效力。但是,登記的對抗力不是絕對的,也有例外。如果第三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曉登記的內容,隱名股東、顯名股東不能以實際的登記予以對抗。拓展延伸揭開隱名股東的面紗:訴訟是否可行?隱名股東的身份隱藏在公司背后的面紗之下,給訴訟帶來了一定的挑戰。要確定是否可以對隱名股東提起訴訟,需要進行一系列的調查和法律分析。首先,需要確認公司章程和相關法律是否允許隱名股東存在,并確定其權益和責任。其次,需要收集足夠的證據來揭示隱名股東的真實身份,這可能涉及到調查、取證等手段。最后,要評估訴訟的可行性,包括考慮證據的充分性、法律規定的適用性以及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綜上所述,對隱名股東提起訴訟并非易事,需要充分的準備和法律支持,以確保訴訟的可行性和成功性。結語在公司股權登記中,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不得以登記不實對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登記作為股權公示的方式,應受到信任并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隱名股東以自己為實際股東對抗善意第三人,或者顯名股東以隱名股東為實際股東對抗善意第三人,都是不允許的。然而,對于那些有正當理由未知曉登記內容或相信隱名股東為實際股東的第三人,登記的對抗力可能存在例外。揭開隱名股東的面紗并對其提起訴訟是具有挑戰性的,需要充分的調查和法律支持。因此,對隱名股東提起訴訟需要詳細的準備和評估,以確保訴訟的可行性和成功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公司法》第七十三條《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 裴道文律師 執業7年 資質認證 2023-08-13 隱名股東能否直接提起損害股東利益之訴 實踐中,隱名股東是不能夠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起損害股東權益之訴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隱名股東雖然和公司盈余分配有利害關系,具有原告外觀。但是公司其他股東和善意第三人往往事前并不知道隱名股東的存在,考慮到商事信用原則和外觀主義原則;要側重保護外部第三人對登記內容乃至登記制度的信賴,故工商登記在冊的顯名股東才是適格主體,而隱名股東不適格。隱名股東也就不能享有訴權,他必須先確認股東身份即顯名化后,才能有資格起訴。【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毛安妮律師 執業8年 資質認證 2022-01-19 隱名股東可以提起訴訟嗎 法律分析:隱名股東可以提起訴訟。如果名義股東損害隱名股東的權益,擅自將其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則隱名股東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該行為無效,或者請求判決由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陳永濤律師 執業8年 資質認證 202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