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需按擔保合同約定對債務人承擔責任,多保證人時應按保證份額承擔責任。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擔保人怎么如何擔責 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擔保人怎么如何擔責 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擔保人怎么如何擔責 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擔保人怎么如何擔責 為你推薦 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擔保人如何擔責 法律分析:兩種情況。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已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梁華成律師 執業14年 資質認證 2022-04-15 公告催收對擔保人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公告催收是否對保證人要看保證人是否也符合下落不明的條件。對債務人的公告催收,須以債務人下落不明為前提,公告期滿,視為已送達債務人。根據舉重以明輕原則,對于保證人的公告催收,也應以保證人下落不明為前提,公告期滿,才能視為已送達保證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周慧群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2-01-22 擔保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責任承擔 擔保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責任及擔保人委托他人簽字的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擔保人在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需承擔清償責任。擔保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若未明確約定,則按照一般保證承擔責任。擔保人可委托他人代為簽字,但需出具委托書。偽造擔保人簽字將導致擔保合同效力待定,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法律分析一、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擔保人如何擔責1、兩種情況。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已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二、擔保人可以委托別人簽字嗎可以,但需要出具委托書。擔保人因各種原因無法前往簽字,要是真正的擔保人知道是由你代替他簽字,那么讓他出具一份委托書。偽造擔保人簽字,該擔保合同效力待定,沒有經過擔保人追認不對擔保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是這樣的話,有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結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和第六百八十七條,擔保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后,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責任。擔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簽字,但需提供委托書。偽造擔保人簽字可能導致擔保合同效力待定,且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請在簽署擔保合同時,確保遵守法律規定,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二節 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張湛秋律師 執業11年 資質認證 202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