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鐘講知識#
建筑工人工資可以直接向業主或者總承包主張
旬陽法院2021年度十二大民商事典型案例(一)之一:原告胡某等人與被告覃某、安康市新鑫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一、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當事人較多,原告均是農民工,案涉金額雖然不大,但卻是每個人的血汗錢。為減輕農民工訴累,最大限度的降低農民工維護權利的成本,旬陽法院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但意見分歧較大,一直未能調解成功。判決生效后,原告均向旬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工資款已基本履行到位。
群眾利益無小事,一枝一葉總關情,旬陽法院用心滿足群眾司法需求,高度重視涉農民工討薪的審判執行工作,開通訴訟服務綠色通道,切實解決群眾急難愁盼的問題,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從而獲得安全感,幸福感。
二、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2日,新鑫聚力公司與覃某簽訂《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將旬陽縣宏寶礦業尾礦庫隧道工程項目承包給覃某施工。合同約定,新鑫聚力公司提供主材及大型機械設備,覃某施工承包勞務。被告覃某雇請原告等人在承包工地上進行勞務。后新鑫聚力公司給被告覃某出具《工程結算單》,載明:總款679915.00元,下欠349915.00元,結算人趙宏濤,被結算人覃某。結算單上加蓋新鑫聚力公司公章。2019年被告覃某對原告等人的工資明細清單進行確認,被告覃某亦當庭認可原告等人主張的勞務費金額屬實。勞務欠款直至起訴未付。
三、裁判結果
被告覃某與新鑫聚力公司簽訂承包合同后,覃某聘請原告等人為其提供勞務。原告與被告覃某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務合同關系,被告覃某亦對原告等工人預支款項及尚欠工資金額予以認可,被告覃某負有及時支付勞務工資的合同義務。新鑫聚力公司將工程的勞務施工承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覃某施工,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該行為系違法轉包。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九)落實清償欠薪責任。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的規定,建設施工領域的工程承包企業將施工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拖欠其招用的農民工工資,工程總承包企業應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新鑫聚力公司提交的工程結算單,顯示新鑫聚力公司尚欠覃某工程款30余萬元,故新鑫聚力公司應承擔清償拖欠勞務工資的連帶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最終判決被告覃某支付原告欠款;被告安康市新鑫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的給付承擔連帶責任。
四、律師評析
第一、上述中所指的農民工僅僅指從事具體勞務工作的人員,不含包工頭。如果拖欠的為包工頭的分包款,無法適用上述法律規定。
第二、對業主和總包單位承擔連帶的責任的要求實踐中有所不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要求是建設單位或者總包單位未按照規定撥付工程款才承擔連帶責任。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并無該要求。
第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與《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如何適用問題。前者屬于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后者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按照上位法優先于下位法的規定,優先適用前者法律規定,后者在2024年2月23日已經宣布廢止,故適用應當考慮溯及力問題。從保護農民工的角度出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具有較強的實用性。
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建筑工人工資可以直接向業主或者總承包主張/典型案例 建筑工人工資可以直接向業主或者總承包主張/典型案例 建筑工人工資可以直接向業主或者總承包主張/典型案例 建筑工人工資可以直接向業主或者總承包主張/典型案例 為你推薦 建筑企業包工頭以及農民工之間法律關系是什么 一般來說,建筑企業、包工頭以及農民工三者之間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企業與包工頭之間存在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關系;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存在的是雇傭關系。建筑企業與包工頭存在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關系、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是雇傭關系,建筑企業與農民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且建筑企業、包工頭以及農民工之間關系大體上形成。一、未上保險的農民工能否享受工傷待遇如果農民工并未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上保險,只要農民工可以證明其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就可以受到法律保護。即使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未簽訂勞動合同,兩者之間未形成事實勞動法律關系,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也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對于未上保險的農民工,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也就是說,衣民工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未上保險的單位承擔。二、雇用關系與承攬關系有什么區別1、人身依附關系不同。雇傭關系的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雇主可以隨時干預雇員的工作;承攬關系的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是合同關系,雙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定作人無權干預定作人的工作。2、工作的性質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工作的目的只是單純提供勞務;承攬關系中,承攬方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3、是否須獨立完成工作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不能將應負的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親自履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可以將部分工作交付給第三人完成,但是不得隨意交付他人進行。4、風險能否轉移不同。雇傭關系中,雇主可利用提高商品價格、采用保險或利用勞動力價格優勢等方式,將雇傭關系中產生的各種風險轉嫁給社會;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則無法通過提高商品價格的方式轉嫁風險,也很難通過保險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社會。5、確定報酬的基礎不同。雇傭關系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確定,雇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獲得穩定的報酬數額;承攬關系中的報酬不同于一般勞務關系中的報酬,其報酬構成不僅包含勞動力的價值,還應當含有技術成分的價值以及一定的利潤成分。【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周業懇律師 執業19年 資質認證 2022-12-02 建筑企業、包工頭以及農民工之間法律關系是怎樣的 建筑企業、包工頭以及農民工之間法律關系是怎樣的建筑企業與包工頭存在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關系、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是雇傭關系,建筑企業與農民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且建筑企業、包工頭以及農民工之間關系大體上形成。具體如下所述:一般來說,建筑企業、包工頭以及農民工三者之間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企業與包工頭之間存在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關系;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存在的是雇傭關系。建筑企業、包工頭以及農民工之間關系大體上形成如下:1、農民工與包工頭往往是具有同一地域性、以本村勞動力為主的特點,由包工頭進行統一招用。2、包工頭與建筑企業承攬業務,農民工直接受包工頭管理,與建筑企業之間并無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特別是在農忙季節時農民工一般要回家務農、建筑企業實際上無法約束管理農民工。3、建筑企業與包工頭按承包協議每月支付進度款、辦理結算;農民工的報酬一般由包工頭支付;4、工程任務結束后,農民工則一般會隨包工頭另外承攬業務,他們本身也不愿意同建筑企業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并受企業的約束。從上述三方關系情形可看出:包工頭以自己的名義而并不是以建筑企業名義招用農民工,農民工自己也知道其是為包工頭打工、接受包工頭管理,而且從包工頭處領取報酬。建筑企業與農民工之間既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也沒有勞動關系的實質和外觀,并未建立勞動關系。綜合上述,整理有關建筑企業、包工頭以及農民工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建筑企業與包工頭存在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關系、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是雇傭關系,建筑企業與農民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相關問題,網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我們專業律師為你答疑解惑。 羅仰俠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11-30 建設工程違法發包中實際施工人雇傭的勞動者與發包人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建筑企業與非法承包、轉包、分包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制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風險提示: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時,實際施工人可以實施代位權嗎?可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于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實際施工人到期債權實現,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對相對人的權利。風險提示:實際施工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1、實際施工人對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享有債權。實際施工人的工程價款亦應當參照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但須以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為前提。2、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怠于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實際施工人到期債權實現。3、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對發包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如果未到期,發包人可以此為由提出抗辯,對抗實際施工人的代為權。4、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其自身的債權。實際施工人可以起訴發包人作為被告嗎?實際施工人可以起訴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或者發包人作為被告,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根據法律的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風險提示:實際施工人可以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實際施工人可以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于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提起代位權訴訟。違法分包合同、轉包合同的實際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發包人承擔什么責任?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發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為由提出抗辯的,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風險提示: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3)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分包。違法發包建設工程的情形有哪些屬于違法發包的情形:(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三)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的;(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風險提示: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應嚴格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嚴禁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舉報。建設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是否可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建設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可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應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法律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風險提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陸洋律師 執業18年 資質認證 202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