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補償低于最低工資。合法嗎 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競業補償低于最低工資。合法嗎 競業補償低于最低工資。合法嗎 競業補償低于最低工資。合法嗎 競業補償低于最低工資。合法嗎 為你推薦 競業限制補償金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履行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在離開企業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企業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補償金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應當依照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向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原員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數額不得少于該員工在企業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二、約定競業限制應符合哪些條件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實際上限于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不可能面對每個勞動者,企業每人給一份經濟補償金也無力承受。2、競業限制的范圍要界定清楚。由于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競業限制一旦生效,勞動者要么改行要么賦閑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范圍。鑒于商業秘密的范圍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單位來認定,難免有被擴大之虞。原則上,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3、約定競業限制必須是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自由競爭和貿易自由是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競業限制本身是對自由競爭的一種限制。因此,競業限制的實施必須以正當利益的存在為前提。必須是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首先是存在競爭關系,最重要的是不能夸大商業秘密的范圍,勞動者承擔義務的范圍被無限制的擴張,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4、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受競業限制約束的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三、競業限制補償金如何交稅?要說競業限制補償金如何交稅計算方法為:對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超過標準的部分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用超標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法院提起訴訟。 姜超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2-11-18 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 一、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是什么1、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標準如下:(1)一般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2)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二、競業禁止協議無效條件是什么 競業禁止協議無效條件如下:1、協議主體錯誤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秘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禁止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并且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禁止適用條件的人員,如果不滿足協議簽訂的主體條件很可能導致協議無效;2、超過競業禁止的期限,競業禁止協議的禁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3、不給勞動者補償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如果該競業禁止協議未約定補償數額或者給付標準,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事項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 鄭萌律師 執業6年 資質認證 2022-06-14 競業限制補償金低于最低薪資標準會怎么樣 法律分析:在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下,如果約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無效,也應依據司法解釋確定經濟補償金為最低工資。未約定經濟補償金或約定的經濟補償金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本身就說明,勞動者在簽訂該協議時出于較為弱勢的地位,要么是簽訂勞動合同之時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要么是合同解除之時勞動者為了盡快解除勞動合同簽訂此種協議。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通過解除合同前以各種手段故意降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的工資收入,并進而減少其經濟補償金的義務,有必要將當事人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確立在最低工資標準之上。另一方面,競業限制的主體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這些人員往往是因為在用人單位工作多年具有較高地位并掌握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工作的專業性較高,專業技能也由此特定化,由于該工作短期內也很難獲得其他技能在其他行業獲得就業機會。因此,一旦約定今競業限制義務,對其再就業機會的限制會比較嚴重,對其收入的影響也較大。基于這些原因,將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限制在最低工資標準以上,也具有合理性。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姜清燕律師 執業8年 資質認證 202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