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勞動合同的變更與續簽是勞動法律關系中的重要概念,它們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有著不同的影響。張某與B公司的案例,涉及到勞動合同期限延長行為的法律定性問題,即是否應當被視為合同的變更還是續簽。這一案例凸顯了勞動合同管理中對合同變更與續簽界限劃分的重要性。
基本案情:
張某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即將到期時,B公司以“變更合同”的名義,提出延長張某的勞動合同期限兩年。張某對此表示疑惑,認為這實質上是勞動合同的續簽,而非簡單的合同變更。雙方因此產生分歧,張某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確認此次“變更”的實質為續簽合同。
律師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B公司以“變更合同”名義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行為是否合法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基于雙方的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然而,此處的“變更”通常指的是合同內容如工作崗位、薪酬等的調整,而不包括合同期限的延長。從本質上看,B公司的行為更接近于勞動合同的續簽,即原合同到期后,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但可能涉及新的條款和條件。因此,將合同期限的延長簡單視為“變更合同”可能缺乏合理性。
仲裁裁決: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認為,雖然B公司以“變更合同”的名義提出延長勞動合同期限,但此行為實質上更符合勞動合同續簽的特征。因此,裁決確認此次“變更”實質為勞動合同的續簽。B公司應依法與張某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案提醒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管理中應嚴格區分合同變更與續簽的界限,確保合法合規,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件總結:
通過張某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在勞動合同管理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明確合同變更與續簽的區別,并確保所有變更和續簽行為均依法進行。這有助于預防勞動爭議,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知識問答:
問:勞動合同期限延長是否屬于合同變更?
答: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通常被視為合同的續簽,而非變更,因為它可能涉及新的合同條款和條件。
問:勞動合同變更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答:勞動合同變更需要基于雙方的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
問:勞動合同續簽與變更有何不同?
答:續簽是原合同到期后,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的行為,可能涉及新的條款和條件;而變更是指在合同期限內對合同內容進行調整。
問: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管理中應注意什么?
答:用人單位應嚴格區分合同變更與續簽的界限,確保合法合規,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具體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勞動合同變更與續簽之界定及合理性探討 勞動合同變更與續簽之界定及合理性探討 勞動合同變更與續簽之界定及合理性探討 勞動合同變更與續簽之界定及合理性探討 為你推薦 續簽勞動合同時單位變更合同條款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除用人單位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劉曉寧律師 執業11年 資質認證 2022-01-21 勞動合同簽訂與續簽的有關問題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勞動合同期滿雙方都有選擇是否續簽的權利,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是指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二、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如何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2008年1月1日起,與勞動都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該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三、女員工處于哪種情況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婦女權益保護法》和有關婦女勞動保護的規定都明文要求;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懷孕的,合同到期,公司不需要續簽,但應當順延至哺乳期滿。公司以原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2.《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周業懇律師 執業19年 資質認證 2022-12-03 勞動合同法變更與續簽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1、續簽合同要就全部條款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后方能簽訂,而變更期限僅就此一項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原合同其他條款繼續履行。2、續簽合同時,單位要續簽,個人不同意,達不成一致意見,原合同終止履行,單位可以不付經濟補償金。變更合同期限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變更不成,原合同需繼續履行到合同到期,如果單位在合同到期時要續簽,本人不簽,原合同終止,單位不付經濟補償,單位對合同到期不愿續簽的應該支付終止合同經濟補償。3、續簽合同必須是在合同到期時,而變更合同期限,則必須在合同到期前,也就是說變更合同期限必須在合同期限內進行變更。4、續簽合同是再次簽訂合同,也就是至少算第二次簽訂合同,將來或許受二次合同后再簽合同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而變更合同期限既滿足雙方在期限上的約定,又不受第幾次合同的限制,因為變更合同期限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繼續履行。5、如果是派遣合同則不受幾次合同限制,原則上可采用續簽合同,按規定續簽合同期限必須兩年以上。而變更合同期限則不受必須二年以上期限的限制,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用工單位的實際需要來變更合同期限。6、不論是合同續簽或合同變更期限都不得再設試用期,因合同法明文規定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7、續簽合同對勞動報酬的約定可以維持原約定,也可高出原約定,而變更合同期限,原合同繼續履行,勞動報酬原約定仍然維持不變,繼續履行。8、續簽合同法律風險大,變更合同期限相對法律風險小,但兩者經濟責任上是相同的。9、不論單位采用以上哪種方式來處理合同到期問題,單位與勞動者都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趙立軍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