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區律師:寶媽勞動仲裁反敗為勝和解結案 #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惠陽區律師:寶媽勞動仲裁反敗為勝和解結案#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惠陽區律師:寶媽勞動仲裁反敗為勝和解結案#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惠陽區律師:寶媽勞動仲裁反敗為勝和解結案#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惠陽區律師:寶媽勞動仲裁反敗為勝和解結案#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為你推薦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流程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流程是:(一)申請與受理: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后,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二)開庭與裁決:仲裁庭應在開庭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八十三條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張彬律師 執業24年 資質認證 2022-05-24 勞動仲裁的案件注意什么 勞動仲裁開庭應注意如下內容:1、開庭時核對相關證據材料,避免少頁、缺頁;2、理性判斷己方主張的請求能否成立;3、愿意調解的,預先考慮調解方案;4、如因特殊原因無法準時到庭的,應當及時通知仲裁委員會。一、勞動局調解程序調解是由第三者居間調和,通過疏導協商,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方式之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遵循自愿和依法原則。勞動爭議的調解需要勞動者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立案以后仲裁委員會會給當事人寄送立案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然后按指定的時間提交證據和送達回執后;仲裁委員會再發通知,告知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交換證據、確認仲裁請求及召集調解的時間。調解不成功的,則會當庭通知正式開庭的時間,雙方到場開庭質證、辯論、仲裁員調查,正式開庭程序走完后,仲裁庭還會詢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愿意調解,可繼續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二、公司違法扣員工資格證件的仲裁流程是怎樣的?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三、離婚糾紛開庭的流程是怎樣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離婚糾紛的開庭流程如下:1、先行調解;2、庭前準備,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各個事項;3、法庭調查;4、法庭辯論;5、庭審調解,對于離婚案件來說,如果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但是調解不成的,則應當及時判決;6、記錄簽名法庭筆錄;7、宣判。【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王煥坤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12-12 勞動仲裁開庭后咋調解 1、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開庭。2、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核對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宣布案由。3、宣布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和記錄人員名單。4、進行庭審調查。5、進行庭審辯論。6、進行評議與裁決。一、仲裁協議需要有哪些內容?仲裁協議要寫明以下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待定的仲裁委員會。注意:達成仲裁協議的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即使起訴,法院也不受理。仲裁處理的一般程序是:1、一方當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2、委員會于收到申請書后5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3、立案后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4、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辯,雙方按名冊待定仲裁員。普通程序審理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員;案情簡單、爭議標的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5、開庭:庭審調查質證、辯論、提議調解;6、制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時制作裁決書;7、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與司法審判的兩審終審制不同,眾裁裁決是一裁終局的。通過訴訟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驟: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2、法院立案后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3、被告提交答辯狀;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5、制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7、第二審審理:制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8、執行。二、不服工傷認定的開庭程序是怎樣的(1)仲裁庭準備階段:書記員引導申請人、被申請人就座;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宣布仲裁庭紀律報告(首席)仲裁員準備就緒,請求開庭;(2)仲裁庭庭審階段:(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首席)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3)庭審辯論階段:(首席)仲裁員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4)調解,裁決階段:(首席)仲裁員對本案進行小結,就雙方爭議焦點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必要時可休庭合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本著自愿,合法的原則先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仲裁員當庭宣布調解書,并制做調解書當庭送達各方當事人,同時宣布閉庭,如果當事人均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限期結案,下達勞動仲裁裁決書。三、經濟仲裁流程有哪些步驟(一)受理階段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后,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1、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2、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托權限的授權委托書等有關材料;5、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進行;6、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二)組庭階段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后,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三)開庭審理階段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后,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遲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2、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后意見的權利;3、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開庭紀律。當事人申請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制作裁決書。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費用由當事人預交。(四)裁決階段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布閉庭后,應進行仲裁庭評議,并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裁決階段,雙方當事人享有以下幾項權利: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裁決;2、在收到裁決書后的三十日內,當事人有權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的事項申請仲裁庭補正。雙方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后,應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羅仰俠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