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紛繁復雜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一個常見而重要的議題便是關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仲裁時效的計算問題。今天,作者將為大家揭開這一迷霧,讓這一問題變得清晰明了。
勞動仲裁時效都是1年,根據起算點不一樣,分為特別的仲裁時效和普通的仲裁時效。特別仲裁時效一般適用于勞動報酬爭議領域,比如工資。只要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仲裁時效就不起算,理論上勞動者完全可以主張3年、5年前的工資報酬。但是如果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勞動者就應當從勞動關系、解除終止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二倍工資差額適用1年普通的訴訟時效。具體時效問題有2種觀點:
觀點一: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往前推一年,按月計算,對超過一年的二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持。即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往前推算一年,在此期間內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要求二倍工資差額的主張時效都沒有問題。
觀點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當作為一個整體來衡量是否超過時效。因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持續的侵權狀態。舉例而言: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時間是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9個月。主張主張二倍工資差額時間是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則訴訟時效的起點是2024年3月1日,終點是2024年10月31日,既然作為一個整體計算時效,只要勞動者在2024年10月31日在仲裁時效終點前主張權利,則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訴訟時效都沒有超過,則8個月的二倍工資都應該支持。
最后補充一點,如果超過一年都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年后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是不會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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