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效力必須滿足合同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內容真實明確、符合法律規定且不危害公共利益的條件。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需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法違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分析
認定保險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認定保險公司和買保險的人簽的合同具不具有被法律所承認的有效性。
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合同的效力必須滿足這些條件才具備有效性:
1、合同雙方必須有著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里約定的內容必須表達明確真實;
3、合同約定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并且不能夠危害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章一般規定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民法典規定如何認定保險合同效力 民法典規定如何認定保險合同效力 民法典規定如何認定保險合同效力 民法典規定如何認定保險合同效力 為你推薦 如何認定保險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原則上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提出投保請求,保險人同意承包的合同成立(簽訂保險合同之日),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會向投保人發出保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除外。當保險合同有以下情形時,該條款無效:一般保險合同:1、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2、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1)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人壽保險合同:1、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2、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3、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參考法條:《保險法》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十九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三十三條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林超律師 執業11年 資質認證 2022-05-19 如何認定保險合同的效力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最首要的條件就是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并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王曉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04-27 保險合同的效力 保險合同的效力:1、保險合同有效,那保險利益自然都能得到保障;2、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合同雖已訂立,但在法律上不發生任何效力。根據不同的原因來劃分,無效有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兩種。法定無效是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一旦出現,則合同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姜超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