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撤銷父母監護權后,孩子的監護人順序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需經相關部門同意。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可以申請撤銷父母監護權的是誰? 孩子的監護權怎么變更 取消父親對孩子的監護權 如何申請撤銷監護權 為你推薦 可以申請撤銷父母監護權的是誰?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父母監護權的主體包括。1、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3、民政部門以及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4、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一、祖父母可以視作監護權嗎可以。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一般是由父母承擔,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不具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可以主張監護權。根據法律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二、小孩的法定監護人有哪些小孩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小孩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三、監護人的確定是怎樣的,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有什么呢對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吳莉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11-25 孩子的監護權怎么變更 法律分析: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麻偵賢律師 執業7年 資質認證 2022-05-24 取消父親對孩子的監護權 法律分析:孩子的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應當撫養孩子。如果父母不能承擔起撫養義務,其他有監護能力的人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變更監護人之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肖桂容律師 執業6年 資質認證 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