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職工的勞動權益保障措施包括:用工單位不得以懷孕為由降低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對于不能適應原崗位職責的女職工,應給予減輕勞動量或調整工作;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夜班勞動,應安排休息時間;產前檢查應計入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孕期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哺乳期女職工應安排哺乳時間。
法律分析
1、用工單位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為由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1)孕期女職工如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用工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不知道女職工懷孕的,應認定為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3)女職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37條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不知道自己懷孕的,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以懷孕為由要求撤銷解除協議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2、孕期女職工不能適應原崗位職責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有關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給予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能夠勝任的勞動。
3、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4、孕期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仍需計入勞動時間。即為保障孕婦及胎兒的身心健康,應當依照衛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女職工產前檢查應當依照出勤對待,不能按產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5、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的工作。
6、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風險提示: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懷孕女職工的權益如何得到保障? 女職工懷孕期享受的待遇 懷孕女職工權利有哪些 如何保護孕期女職工的權益 為你推薦 懷孕女職工的權益如何得到保障? 懷孕女職工權益保護的規定: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另外,根據很多地方法規規定,晚育女性可享受增加產假30天;有醫院證明可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3、根據《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以上為法律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內容。4、孕期待遇。根據《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5、關于保胎的規定。根據《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6、勞動爭議處理。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在孕期、產期、哺乳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的女性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另外,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女職工勞動權益有哪些保護憲法第48條規定婦女在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社會上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在對勞動者和工作人員進行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歧視婦女。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因此也就不能扣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對于職工權益有哪些保護《勞動法》第二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第七條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第八條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懷孕女職工產前休假的規定勞動部《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指出:女職工產假90天,分為產假、產后假兩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產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女職工生育期保護的規定女職工生育期保護的規定具體如下:1、產假時間的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女職工產假區分為單胎順產、多胎順產、難產、流產等情況,執行不同的規定。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0天。產假可分為產前假和產后假兩部分。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國家規定產假90天,是為了能保證婦女恢復身體健康。因此,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產前假一般也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才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名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對流產者,勞動部和上海市政府分別作了規定,《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根據勞動部的《通知》作了從寬規定:妊娠3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45天。2、產假期間的工資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與正常工作時相同,不受任何影響。3、產假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禁止。《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27條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關系。4、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申報繳納生育保險費。女職工分娩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其內容包括:生育保險津貼,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等。孕期女職工保護的規定關于孕期女職工保護的規定,主要有下列內容:1、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產后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2、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的保護。《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所謂“夜班勞動”一般系指從當日22點至次日6點從事勞動或工作。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烯雌酚生產的作業;(3)作業場所放射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3、適當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十條規定:“妊娠滿7個月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根據妊娠期的不同情況作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女職工妊娠7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2個半月。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4、已婚待孕職工禁忌勞動范圍。《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還對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了規定,已婚待孕女職工不得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至第四級的作業。《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要求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馬麗群律師 執業2年 資質認證 2023-07-31 懷孕女職工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1)懷孕女職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權利。(2)懷孕女職工有要求調換適合孕婦工作的權利。(3)懷孕女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4)懷孕婦女的休息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何麗娜律師 執業6年 資質認證 2022-04-27 女職工懷孕期享受的待遇 法律分析: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要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孕期女職工,減輕勞動,享受產假和生育保險。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趙越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