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一峰與李花同居期間,張一峰向他人借款未還,被告王仁彪要求李花共同承擔償還責任。關于此案,有分歧意見:一種認為李花應共同償還,另一種認為應根據借款用途判斷。筆者支持后者,認為應根據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產、生活來確定責任。
法律分析
2012年5月,張一峰與李花開始同居生活;2013年6月,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在兩人同居期間,張一峰先后向王仁彪借款共80000元。2013年10月,借款到期,經王仁彪多次催要,張一峰一直不履行還款義務,故王仁彪將張一峰、李花作為共同被告訴諸法院。
【分歧】
對于張一峰在同居期間的借款,李花是否應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筆債務系張一峰、李花同居期間的債務,李花應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李花應否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要看該筆借款是否用于了兩人的日常生產、生活,若用于了兩人共同的生產、生活,則李花應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筆者認為,對于該案,首先要對“同居”與“合法婚姻”做一區分。所謂同居,一般是指男女異性之間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合法婚姻通常是達到法定婚齡的男女雙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無禁止結婚的情形下,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發給結婚證的,即為合法的夫妻關系,也就是合法的婚姻。
具體到本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因此,本案要認定張一峰在王仁彪處所借的款項是否屬于張一峰、李花的共同債務,必須有證據證明該筆借款是用于了張一峰、李花共同的生產、生活,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該舉證責任在于王仁彪,在王仁彪沒有該方面證據的情況下,張一峰的該筆借款應認定為系其個人債務。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夫妻另一方沒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為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的,便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對“同居”與“合法婚姻”的區分,在債務承擔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怎么認定同居期間的共同債務 在同居期間共同債務認定是怎樣的 同居期間共同債務的如何定 分居期間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嗎 為你推薦 怎么認定同居期間的共同債務 法律分析:一、同居期間共同債務怎么認定1、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依據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在同居期間,借款人只要是為了同居雙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產經營,不管是以雙方名義還是以一方名義與他人建立的債務關系,均應視為同居期間的共同之債。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負的債務,同居后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可確認為個人債務。在同居關系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除非為同居雙方共同生產、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則推定為個人債務。需要注意的是,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二、同居共同債務如何償還?認定債務系二人在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債務,則應由雙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應對全部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共同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耿緒明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01-19 在同居期間共同債務認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同居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要認定為同居期間雙方的共同債務,必須有證據證明借款是用于同居雙方的生產、生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方面的證據應當由債權人負責提供。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 第十一條 解除關系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沈展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01-22 分居期間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嗎 法律分析:分居期間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例如,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但雙方約定為一方個人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李婕律師 執業7年 資質認證 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