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異地戶口領結婚證需攜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彩照等資料。結婚證辦理程序包括申請、審查和登記。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外地戶口怎么在北京領結婚證 異地戶籍北京領結婚證 異地領證結婚證需要帶什么 異地領結婚證需要準備什么證件 為你推薦 外地人在北京領結婚證需要什么證件 雙方都為外地戶口,不能在北京領結婚證。必須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雙方都是外地人是法在北京領取結婚證的,結婚證領取的條件是在男女雙方其中一方的戶籍所在地才可以領取結婚證的。另外外地戶口與本地居民結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一、結婚登記所需證件: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二、辦理結婚證的程序: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賈寶驊律師 執業6年 資質認證 2022-08-14 異地領結婚證需要準備什么證件 法律分析:需要準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毛永兵律師 執業8年 資質認證 2022-04-15 外地戶口怎么在北京領結婚證 結婚證的辦理一定要在男女雙方的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一方屬于外地人,另一方擁有北京戶口的,可以在北京領結婚證,男女雙方都屬于外地人的,無法在北京領結婚證,只能選擇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進行辦理。外地人是否可以在北京領結婚證,應當根據以下情形進行確定:1、一方屬于外地人,另一方擁有北京戶口的,可以在北京領結婚證,提供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后,就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2、男女雙方都屬于外地人的,無法在北京領結婚證,只能選擇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進行辦理,領取結婚證,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登記人員會當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結婚登記所需證件: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辦理結婚證的程序: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賈寶驊律師 執業6年 資質認證 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