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合作企業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合作企業的主管部門為中國合作者的主管部門。合作企業有2個以上中國合作者的,由審查批準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協商確定一個主管部門。合作企業的主管部門對合作企業的有關事宜依法進行協調、提供協助。設立合作企業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設立合作企業屬于特定情形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設立合作企業需報送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及合作各方的相關證明文件。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導讀合作企業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合作企業的主管部門為中國合作者的主管部門。合作企業有2個以上中國合作者的,由審查批準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協商確定一個主管部門。合作企業的主管部門對合作企業的有關事宜依法進行協調、提供協助。設立合作企業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設立合作企業屬于特定情形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設立合作企業需報送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及合作各方的相關證明文件。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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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旨在規范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運營及管理。合作企業需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于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合作企業在批準的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范圍內,依法自主地開展業務、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合作企業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合作企業的主管部門為中國合作者的主管部門。合作企業有2個以上中國合作者的,由審查批準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協商確定一個主管部門。合作企業的主管部門對合作企業的有關事宜依法進行協調、提供協助。設立合作企業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設立合作企業屬于特定情形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設立合作企業需報送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及合作各方的相關證明文件。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有特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自審查批準機關頒發批準證書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內,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有重大變更的,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合作企業合同應當載明合作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合作企業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事項。合作企業章程應當載明合作企業名稱及住所、合作企業的經營范圍和合作期限、合作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合作企業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是合作企業的權力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名額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參照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協商確定。董事或者委員的任期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或者委員任期屆滿,委派方繼續委派的,可以連任。合作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合作各方應當以其自有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投資或者合作條件,對該投資或者合作條件不得設置抵押權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合作企業按照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和生產經營規模,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劃。合作企業可以自行決定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合作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賬驗證。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單方自行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查賬,所需費用由委托查賬方負擔。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確定,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合作企業期限屆滿,合作各方協商同意要求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的180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說明原合作企業合同執行情況,延長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就延長的期限內各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所達成的協議。經批準延長合作期限的,合作企業憑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延長的期限從期限屆滿后的第一天起計算。合作企業因特定情形之一出現時解散。合作企業的清算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合作企業合同、章程的規定辦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合作各方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合作各方分別所有。經合作各方約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分別所有、部分共有。合作企業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各方共有。合作企業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爭議的解決,適用中國法律。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事項,包括合作企業的財務、會計、審計、外匯、稅務、勞動管理、工會等,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舉辦合作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辦理。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合作企業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合作企業的主管部門為中國合作者的主管部門。合作企業有2個以上中國合作者的,由審查批準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協商確定一個主管部門。合作企業的主管部門對合作企業的有關事宜依法進行協調、提供協助。設立合作企業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設立合作企業屬于特定情形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設立合作企業需報送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及合作各方的相關證明文件。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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