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輪土地承包法》
《二輪土地承包法》
根據憲法,該法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的范圍,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為主,特殊情況則可以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法律強調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性,禁止土地買賣,同時保障農民平等的土地承包權利,尤其是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公開、公平、公正,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關系。承包合同必須簽訂書面協議,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隨意調整或收回承包地,除非發生自然災害等特殊情形,并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扣繳。
導讀根據憲法,該法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的范圍,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為主,特殊情況則可以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法律強調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性,禁止土地買賣,同時保障農民平等的土地承包權利,尤其是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公開、公平、公正,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關系。承包合同必須簽訂書面協議,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隨意調整或收回承包地,除非發生自然災害等特殊情形,并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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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應運而生。該法旨在保護農民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及社會的長期穩定發展。根據憲法,該法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的范圍,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為主,特殊情況則可以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法律強調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性,禁止土地買賣,同時保障農民平等的土地承包權利,尤其是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公開、公平、公正,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關系。承包合同必須簽訂書面協議,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隨意調整或收回承包地,除非發生自然災害等特殊情形,并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扣繳。通過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如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應簽訂書面合同,并報相關政府部門批準。發包方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時,需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解決。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律還明確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強制或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違法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后,該法規定了對已經存在的土地承包關系的處理方式,未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應當補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二輪土地承包法》
根據憲法,該法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的范圍,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為主,特殊情況則可以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法律強調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性,禁止土地買賣,同時保障農民平等的土地承包權利,尤其是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公開、公平、公正,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關系。承包合同必須簽訂書面協議,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隨意調整或收回承包地,除非發生自然災害等特殊情形,并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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