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內容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內容
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要求嚴格依法行事,保證公正性。執法人員需持證上崗,經過培訓考核,具備相應的執法能力。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需建立執法主體機制,確保執法工作的高效性和統一性。城市管理執法機構有權對違法行為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采取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詢問當事人、證人等。城市管理執法機構應依法收集相關證據,規范建立執法檔案,確保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需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擅自處置。城市管理執法機構不得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設定任務和目標,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應全額上繳。
導讀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要求嚴格依法行事,保證公正性。執法人員需持證上崗,經過培訓考核,具備相應的執法能力。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需建立執法主體機制,確保執法工作的高效性和統一性。城市管理執法機構有權對違法行為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采取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詢問當事人、證人等。城市管理執法機構應依法收集相關證據,規范建立執法檔案,確保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需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擅自處置。城市管理執法機構不得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設定任務和目標,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應全額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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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涉及廣泛,旨在維護城市秩序,保護公民權益。本辦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城市管理執法的基本原則、執法范圍、執法主體及保障措施。城市管理執法涵蓋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多個領域。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確保執法公正、文明。通過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實現城市管理信息的共享和公眾參與。執法人員需依法進行執法活動,保障當事人權利。城市管理執法機構應加強協作與配合,確保執法效果。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原《城建監察規定》同時廢止。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要求嚴格依法行事,保證公正性。執法人員需持證上崗,經過培訓考核,具備相應的執法能力。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需建立執法主體機制,確保執法工作的高效性和統一性。城市管理執法機構有權對違法行為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采取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詢問當事人、證人等。城市管理執法機構應依法收集相關證據,規范建立執法檔案,確保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需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擅自處置。城市管理執法機構不得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設定任務和目標,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應全額上繳。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需確定法制審核機構,配備符合條件的法制審核人員,對重大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確保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需建立執法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及時通報行政執法信息和相關行政管理信息。城市管理執法機構可通過網格化管理方式,實現城市管理執法事項的精細化管理。城市管理執法機構在執法活動中發現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告知或移送有關部門。城市管理執法機構應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其他監督方式,接受社會監督。本辦法明確了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原則、執法范圍、執法主體及保障措施。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需依法、公正地履行城市管理職責,保障公民權益。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需加強協作與配合,提升城市管理執法的效率和效果。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需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執法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內容
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要求嚴格依法行事,保證公正性。執法人員需持證上崗,經過培訓考核,具備相應的執法能力。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需建立執法主體機制,確保執法工作的高效性和統一性。城市管理執法機構有權對違法行為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采取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詢問當事人、證人等。城市管理執法機構應依法收集相關證據,規范建立執法檔案,確保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需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擅自處置。城市管理執法機構不得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設定任務和目標,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應全額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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