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意外溺水死亡責任認定:死者自行承擔責任或水庫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是什么 水庫淹死人水庫有責任嗎 水庫溺水身亡責任認定 水庫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為你推薦 水庫溺水死亡責任承擔 法律分析:1、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2、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石進學律師 執業28年 資質認證 2022-06-08 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是什么 一、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是什么1、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如下:小孩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也就是說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二、意外傷害損害賠償標準1、醫療費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2、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3、伙食費4、護理費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5、交通費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6、住宿費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7、營養費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8、殘疾賠償金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9、殘疾用具費10、喪葬費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11、死亡賠償金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12、生活費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13、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肖紅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2-07-25 水庫溺水死亡責任 水庫溺水死亡責任劃分如下:1、水庫的建筑設計方和水庫的施工方在設計、維修水庫時,擅自從水庫旁取土,改變了庫內原貌,留下了安全隱患,對溺亡負有一定責任;2、水庫的所有人在管理水庫過程中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對此也負一定的責任,承擔總經濟損失10%的責任,并互負連帶責任;3、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沒有保護好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肖紅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