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留所37天沒有出來意味著涉嫌犯罪。【法律分析】被關看守所37天,是一個臨界期限,如果公安機關沒有證據是有犯罪嫌疑的,則必須釋放,否則構成超期羈押,可以請求賠償,37天是拘留至逮捕的最長期限,不是所有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要到37天,只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至逮捕的最長時間才可能到37天,其中30天是最長拘留時間,7天是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的時間,如果在看守所拘留37天后依然沒被釋放,從司法實踐來看,警方直接無罪釋放的可能性不大,如果證據不足檢察院不批捕的,警方多會通知家人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24小時之內,應該通知家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刑事拘留超過37天還沒出來 拘留所37天還沒有出來會怎么樣? 刑事拘留37天沒出來怎么辦 拘留37天還沒出來是怎么回事 為你推薦 拘留37天還沒出來是怎么回事 法律分析:在我國刑事拘留期限是十四天到三十七天,如果超過三十七還沒有放人的,可能是延長了羈押期限。在我國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員,如果認為有逮捕需要的話,會在拘留的三個工作日內像人民檢察院申請逮捕令的,檢察院收到申請后會在相應的七個工作日內給予批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袁宇光律師 執業28年 資質認證 2022-05-13 刑事拘留37天沒出來怎么辦 法律分析:刑拘的最長期限是三十七天,如果執行機關超過三十天不放人,那么就屬于違法,而且不作出其他決定的繼續拘留的,嫌疑人或者屬可向公安機關的上級部門進行申訴,要求釋放或者是變更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是針對現行犯或重大的犯罪分子,在法定緊急的情況下進行的一種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呂玲律師 執業6年 資質認證 2022-04-29 刑事拘留超過37天還沒出來 刑事拘留超過37天還沒出來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可以向公安機關的上級部門申訴,具體如下:1、如果刑事拘留超過了37天,公安機關依然沒有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就應當解除強制措施,如果公安機關繼續關押犯罪嫌疑人,是違法的;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3、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4、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姜超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