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國,“墓地只是租賃關系,不是產權關系,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中國法律對土地有明確而嚴厲的規定,土地只有兩種所有制,即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制。土地不能自由買賣,只有國家可以征用農民集體土地。所以,墓地不能買賣,只能租用。關于墓地所占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這樣的規定:公墓墓區土地歸屬國家或集體所有,喪主不具有自行買賣或者轉讓的權利。換言之,國家對經營性墓地(指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并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只是讓渡了使用權,墓地經營者經營的也只是這種讓渡了的使用權,因此消費者所購買的也是墓葬用地的使用權。據《南方日報》2011年4月4日的報道,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副司長A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就說,“我們一直強調,墓地只是租賃關系,不是產權關系,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這與商品房“使用期限”是類似的。
二、墓地使用期限絕非中國首創,世界很多國家很早就約定了墓地的使用期事實上,墓地使用期限絕非中國首創,世界有不少國家很早就約定了墓地的使用期,以此來避免墓地資源枯竭。日本是亞洲最早實行火葬的國家,火化后的骨灰在墓地存放33年后必須重新深埋,石碑交替為后代人名字使用,屬于歷史留下的家族碑位,過了兩、三代的先人碑位送到寺廟處理,不再保留;中國臺灣地區的墓地使用期限為5至8年不等,使用期限屆滿后將骨灰拋撒。
三、為解決墓地擁擠,墓穴要二次使用,甚至墓碑也是兩面用墓地租用政策,在歐洲國家更是盛行,包括英國、丹麥、芬蘭、瑞典、德國等。丹麥著名的阿瑟斯頓國家公墓,20年租期價格相當于人民幣不到4000元;德國的墓地使用期限屆滿后采用深埋儲存的方式,很多家庭的墓地是重復使用;而在英國倫敦,因為實在無墓地可用,2007年,倫敦的公墓獲準把入土75年以上的棺材起出來,墓穴加深后再放回去,然后把其上的空間作為新的墓穴,甚至墓碑也是兩面用。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經營性墓地使用年限是一般是50-70年為一個周期的使用權,也就是說,墓地并不是自己所有的,而是租有的,很多人可能接受不了,但是目前的狀況是人多地少,也是必須要管理規范化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墓地的產權多少年 一般公墓使用年限 墓地使用年限多少年 墓地的使用年限是多少 為你推薦 墓地的產權多少年 法律分析:墓地的使用權一般為五十年或者七十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墓的墓穴管理費,即護墓費,一次性收費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但是并不是使用權限只有二十年,只是以二十年為一個收費周期,二十年之后仍可以繼續續費使用,如果沒有續費,則墓地就到期了。法律依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未經批準,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墓穴地要節約。 王凱旋律師 執業12年 資質認證 2022-01-18 墓地使用年限多少年 墓地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或70年。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墓的墓穴管理費,即護墓費,一次性收費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但是并不是使用權限只有二十年,只是以二十年為一個收費周期,二十年之后仍可以繼續續費使用,如果沒有續費,則墓地就到期。公墓墓區土地所有權依法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喪主不得自行轉讓或買賣。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于第三產業。凡在經營性公墓內安葬骨灰或遺體的,喪主應按規定交納墓穴租用費、建筑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彭宗輝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2-09-19 一般公墓使用年限 一般公墓的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或者70年。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護墓費以20年為一個繳費周期,只要按期交納護墓費用,即可繼續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長,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應自動延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國家最新征地具體補償標準是什么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為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為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彭宗輝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