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指認筆錄作為適格證據具有合法性、關聯性和真實性,可作為證據使用。其屬性歸屬于言詞證據類,與書證和勘驗、檢查筆錄有所不同,具有獨立和輔助證據的價值。根據不同身份的辨認、指認人確定其定性,可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或證人證言。
法律分析
一、刑事案件指認筆錄的效能和屬性
辨認、指認筆錄一直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證據的效力和屬性,直接關乎該項證據資格的認定。筆者認為,辨認、指認筆錄作為適格證據有其合法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只要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具有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就能作為證據。辨認、指認筆錄法律雖未明文具體規定在證據種類內,但不能否定其本身真實發現、證據間的相互制約、保障訴訟正義的效能和懲罰犯罪、保障無辜的人不受追究的作用,即作為證據的獨立價值,以及補強言詞證據和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間鏈接的輔助價值,只要偵查部門依法采集的,均應當作為證據來使用。
對辨認、指認筆錄的屬性,筆者認為,應當將辨認、指認筆錄歸屬于言詞證據,其有別于書證:書證是純客觀的存在物,是截至到發案之前所自然生成的客觀物,不受案發后人為的影響;有別于勘驗、檢查筆錄:勘驗、檢查筆錄是對純客觀物的一種客觀事實的記載,即書證與勘驗均屬于實體客觀的證據(證物)。實質上,辨認、指認是辨認人和指認人通過自身的感覺器官去識別、鑒別辨認、指認對象,是由主觀(辨認人的思想記憶)到客觀(物品、場所等)的一個過程,具有強烈的指向性,并由此可發現書證、物證和衍生勘驗、檢查筆錄等其他證據。
鑒于此,筆者認為,辨認、指認筆錄的定性歸屬于言詞證據類,根據辨認、指認人的不同身份確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指認的,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辨認、指認的,作為被害人陳述;證人辨認、指認的,作為證人證言。但就其表現形式來看,較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有其特殊性。一是辨認、指認筆錄制作的形式不同。
1、辨認、指認筆錄不是單純的言語記錄,而是在偵查部門的主持下,見證人的參與下,記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證人的言詞而形成的證據。
2、見證人制度的介入。辨認、指認偵查活動過程中必須有見證人在場,見證人的參與旨在證明偵查活動的合法性,而不對辨認、指認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見證人一經偵查部門指定,即具有不可替代性,是證人的一種特殊形式。二是辨認、指認筆錄制作的內容不同。辨認、指認筆錄往往是通過記載辨認、指認人的言詞,結合提供辨認、指認人識別、鑒別所附材料,共同證明案件的事實,而不單純是言詞記載。
二、規范辨認、指認筆錄的收集、制作程序
(一)司法實踐中運用辨認、指認存在的問題
1、常見一份辨認、指認筆錄概括反映多起指認活動,辨認、指認筆錄只寫結果不寫過程,且文書記載過于簡單。
2、公安部門提供辨認、指認照片、物品,沒有正式的提取扣押文書,不能有效說明其合法來源。
3、安排辨認、指認活動不夠嚴謹。在年齡、身高、發型、臉型等方面考慮不到位,使辨認人能很輕易地判斷出辨認、指認對象。
4、辨認、指認活動存在偵查人員不按要求操作,進行單獨辨認、指認,或有明顯的誘導行為。
5、辨認、指認活動中,沒有指定見證人,而是事后請人簽名了事。
(二)規范辨認、指認的程序
偵查機關在組織辨(指)認前,應當向辨(指)認人詳細詢(訊)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并制作詢(訊)問筆錄;應當告知辨(指)認人有意作虛假辨(指)認應負的法律責任,并予以注明。
偵查機關在組織辨(指)認前,應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的對象,且應當安排在與發案時間、環境相近似的條件下進行。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指)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分別進行。在辨(指)認過程中,偵查人員不得向辨(指)認人進行任何暗示,干擾辨(指)認人的辨認、指認活動。
根據辨(指)認的不同對象,應做到以下幾點:
1、當辨(指)認對象為犯罪嫌疑人抑或犯罪嫌疑人照片時,選擇被辨(指)認的陪襯人員及陪襯照片時,應當挑選與犯罪嫌疑人年齡、氣質、身高、發型、臉型相接近的人或照片,必要時,可以采取反復辨認,排除其偶然性。
2、當辨認對象為尸體時,應當有法醫協助,讓辨認人對辨認對象的衣著、身體特征等進行全面辨認。
3、當辨認對象為物品、文件時,應當混雜相似的同類物品、文件讓其混合辨認。
4、當指認現場和涉案場所時,鑒于其指認對象的單向導入性特點,偵查人員不得進行任何暗示和誘導性行為。
(三)完善辨認、指認筆錄的制作,增強筆錄證明效力
辨認、指認筆錄是如實反映整個辨認、指認過程及結果的書面記載形式。辨認、指認筆錄是否完備不僅關系到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還直接影響該份證據的證明效力,甚至影響到定罪量刑,所以規范辨認、指認的制作程序尤為重要。辨認、指認筆錄作為言詞證據,在制作過程中,除具有言詞證據采集的一般程序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制作辨認、指認筆錄時,應全面、真實的反映整個辨認、指認過程和辨認、指認結果,而不僅僅記載辨認、指認結果,忽略了過程。
2、在辨認、指認筆錄過程中,應指定一至二名與案件無利害關系人為見證人,全程見證辨認、指認過程,并在辨認、指認筆錄上簽章。對見證人身份資料應該翔實,便于對其進行利害關系及品格認定。
3、一起指認活動應形成一份完整的指認筆錄,杜絕一份指認筆錄籠統、概括多起指認活動(如多次盜竊現場的指認)。
4、辨認、指認筆錄完結后,除偵查人員、記錄人簽名,辨(指)認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按手印外,還應交見證人簽名,并附見證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四章辯護與代理第四十二條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刑事案件指認筆錄的效能和屬性 刑事案件指認筆錄的效能和屬性 刑事案件指認筆錄的效能和屬性 刑事案件指認筆錄的效能和屬性 為你推薦 刑事案件指認筆錄的效能和屬是怎樣的 辨認、指認筆錄一直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證據的效力和屬性,直接關乎該項證據資格的認定。辨認、指認筆錄作為適格證據有其合法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只要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具有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就能作為證據。辨認、指認筆錄法律雖未明文具體規定在證據種類內,但不能否定其本身真實發現、證據間的相互制約、保障訴訟正義的效能和懲罰犯罪、保障無辜的人不受追究的作用,即作為證據的獨立價值,以及補強言詞證據和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間鏈接的輔助價值,只要偵查部門依法采集的,均應當作為證據來使用。對辨認、指認筆錄的屬性,應當將辨認、指認筆錄歸屬于言詞證據,其有別于書證:書證是純客觀的存在物,是截至到發案之前所自然生成的客觀物,不受案發后人為的影響;有別于勘驗、檢查筆錄:勘驗、檢查筆錄是對純客觀物的一種客觀事實的記載,即書證與勘驗均屬于實體客觀的證據(證物)。實質上,辨認、指認是辨認人和指認人通過自身的感覺器官去識別、鑒別辨認、指認對象,是由主觀(辨認人的思想記憶)到客觀(物品、場所等)的一個過程,具有強烈的指向性,并由此可發現書證、物證和衍生勘驗、檢查筆錄等其他證據。鑒于此,辨認、指認筆錄的定性歸屬于言詞證據類,根據辨認、指認人的不同身份確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指認的,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辨認、指認的,作為被害人陳述;證人辨認、指認的,作為證人證言。但就其表現形式來看,較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有其特殊性。一是辨認、指認筆錄制作的形式不同。1、辨認、指認筆錄不是單純的言語記錄,而是在偵查部門的主持下,見證人的參與下,記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證人的言詞而形成的證據。2、見證人制度的介入。辨認、指認偵查活動過程中必須有見證人在場,見證人的參與旨在證明偵查活動的合法性,而不對辨認、指認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見證人一經偵查部門指定,即具有不可替代性,是證人的一種特殊形式。二是辨認、指認筆錄制作的內容不同。辨認、指認筆錄往往是通過記載辨認、指認人的言詞,結合提供辨認、指認人識別、鑒別所附材料,共同證明案件的事實,而不單純是言詞記載。 李俐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2-12-02 刑事訴訟法辨認筆錄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第二百四十七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第二百四十八條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第二百四十九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第二百五十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秘密。第二百五十一條 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張國珍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2-04-27 刑事案件指認筆錄的效能和屬性是怎樣的 一、刑事案件指認筆錄的效能和屬性辨認、指認筆錄一直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證據的效力和屬性,直接關乎該項證據資格的認定。筆者認為,辨認、指認筆錄作為適格證據有其合法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只要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具有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就能作為證據。辨認、指認筆錄法律雖未明文具體規定在證據種類內,但不能否定其本身真實發現、證據間的相互制約、保障訴訟正義的效能和懲罰犯罪、保障無辜的人不受追究的作用,即作為證據的獨立價值,以及補強言詞證據和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間鏈接的輔助價值,只要偵查部門依法采集的,均應當作為證據來使用。對辨認、指認筆錄的屬性,筆者認為,應當將辨認、指認筆錄歸屬于言詞證據,其有別于書證:書證是純客觀的存在物,是截至到發案之前所自然生成的客觀物,不受案發后人為的影響;有別于勘驗、檢查筆錄:勘驗、檢查筆錄是對純客觀物的一種客觀事實的記載,即書證與勘驗均屬于實體客觀的證據(證物)。實質上,辨認、指認是辨認人和指認人通過自身的感覺器官去識別、鑒別辨認、指認對象,是由主觀(辨認人的思想記憶)到客觀(物品、場所等)的一個過程,具有強烈的指向性,并由此可發現書證、物證和衍生勘驗、檢查筆錄等其他證據。鑒于此,筆者認為,辨認、指認筆錄的定性歸屬于言詞證據類,根據辨認、指認人的不同身份確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指認的,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辨認、指認的,作為被害人陳述;證人辨認、指認的,作為證人證言。但就其表現形式來看,較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有其特殊性。一是辨認、指認筆錄制作的形式不同。1、辨認、指認筆錄不是單純的言語記錄,而是在偵查部門的主持下,見證人的參與下,記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證人的言詞而形成的證據。2、見證人制度的介入。辨認、指認偵查活動過程中必須有見證人在場,見證人的參與旨在證明偵查活動的合法性,而不對辨認、指認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見證人一經偵查部門指定,即具有不可替代性,是證人的一種特殊形式。二是辨認、指認筆錄制作的內容不同。辨認、指認筆錄往往是通過記載辨認、指認人的言詞,結合提供辨認、指認人識別、鑒別所附材料,共同證明案件的事實,而不單純是言詞記載。二、規范辨認、指認筆錄的收集、制作程序(一)司法實踐中運用辨認、指認存在的問題1、常見一份辨認、指認筆錄概括反映多起指認活動,辨認、指認筆錄只寫結果不寫過程,且文書記載過于簡單。2、公安部門提供辨認、指認照片、物品,沒有正式的提取扣押文書,不能有效說明其合法來源。3、安排辨認、指認活動不夠嚴謹。在年齡、身高、發型、臉型等方面考慮不到位,使辨認人能很輕易地判斷出辨認、指認對象。4、辨認、指認活動存在偵查人員不按要求操作,進行單獨辨認、指認,或有明顯的誘導行為。5、辨認、指認活動中,沒有指定見證人,而是事后請人簽名了事。(二)規范辨認、指認的程序偵查機關在組織辨(指)認前,應當向辨(指)認人詳細詢(訊)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并制作詢(訊)問筆錄;應當告知辨(指)認人有意作虛假辨(指)認應負的法律責任,并予以注明。偵查機關在組織辨(指)認前,應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的對象,且應當安排在與發案時間、環境相近似的條件下進行。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指)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分別進行。在辨(指)認過程中,偵查人員不得向辨(指)認人進行任何暗示,干擾辨(指)認人的辨認、指認活動。根據辨(指)認的不同對象,應做到以下幾點:1、當辨(指)認對象為犯罪嫌疑人抑或犯罪嫌疑人照片時,選擇被辨(指)認的陪襯人員及陪襯照片時,應當挑選與犯罪嫌疑人年齡、氣質、身高、發型、臉型相接近的人或照片,必要時,可以采取反復辨認,排除其偶然性。2、當辨認對象為尸體時,應當有法醫協助,讓辨認人對辨認對象的衣著、身體特征等進行全面辨認。3、當辨認對象為物品、文件時,應當混雜相似的同類物品、文件讓其混合辨認。4、當指認現場和涉案場所時,鑒于其指認對象的單向導入性特點,偵查人員不得進行任何暗示和誘導性行為。(三)完善辨認、指認筆錄的制作,增強筆錄證明效力辨認、指認筆錄是如實反映整個辨認、指認過程及結果的書面記載形式。辨認、指認筆錄是否完備不僅關系到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還直接影響該份證據的證明效力,甚至影響到定罪量刑,所以規范辨認、指認的制作程序尤為重要。辨認、指認筆錄作為言詞證據,在制作過程中,除具有言詞證據采集的一般程序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1、在制作辨認、指認筆錄時,應全面、真實的反映整個辨認、指認過程和辨認、指認結果,而不僅僅記載辨認、指認結果,忽略了過程。2、在辨認、指認筆錄過程中,應指定一至二名與案件無利害關系人為見證人,全程見證辨認、指認過程,并在辨認、指認筆錄上簽章。對見證人身份資料應該翔實,便于對其進行利害關系及品格認定。3、一起指認活動應形成一份完整的指認筆錄,杜絕一份指認筆錄籠統、概括多起指認活動(如多次盜竊現場的指認)。4、辨認、指認筆錄完結后,除偵查人員、記錄人簽名,辨(指)認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按手印外,還應交見證人簽名,并附見證意見。 羅仰俠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