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司法解釋規定了立案標準,包括持有股份超過30%并連續買賣、持有期貨合約超過50%并連續交易等情形。該罪行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利用資金、持股、信息優勢操縱市場交易,擾亂市場秩序,誘導投資者做出決策。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司法解釋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司法解釋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司法解釋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司法解釋 為你推薦 什么條件下才會構成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一、什么條件下才會構成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1、有以下條件會構成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2)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的;(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立案標準是什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立案標準如下: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鄭萌律師 執業6年 資質認證 2022-06-14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判刑標準多少年?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可知,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判刑標準是:犯罪情節嚴重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就是屬于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進行非法的操縱,擾亂我國的金融市場,只要造成嚴重的后果,那么對于行為人必定就要為此承擔法律的責任,如果是屬于單位犯罪,那么就會按雙罰制的標準來實施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張濤律師 執業15年 資質認證 2022-01-19 涉嫌操縱證券期貨罪立案標準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立案標準是,如果行為人有單獨或者合謀,持有的證券流通股份數達到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董監高人員利用信息優勢,操縱公司證券交易價格等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追訴。【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九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姜超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