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產期、哺乳期而降低其基本工資,違法扣除工資需支付賠償金。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怎樣降低其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怎樣降低其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怎樣降低其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怎樣降低其工資 為你推薦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什么降低其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謝建陽律師 執業14年 資質認證 2022-04-14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什么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因婦女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待遇,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婦女權益保障法》是我國保障婦女權益的第一部專門法律,對于婦女的職業發展和勞動保護提出了一系列明確規定。其中,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禁止任何單位因婦女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待遇。這項規定的意義非常重大。首先,它保證了女職工在懷孕、生育、哺乳等關鍵時期的合法權益,使女性在職場上不會因為生育而受到歧視。其次,這項規定也有利于促進男女平等,營造公平競爭的就業環境。同時,任何單位如果違反了這一規定,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款;給女職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經濟損失,并依法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如果女職工自愿放棄相關權益,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降低她的工資待遇?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女職工的工資待遇不能因為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即使女職工自愿放棄這些權益,用人單位也無權降低她的工資待遇。因此,單位應該始終依照法律規定來進行管理和操作。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對于保障女性在職場上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具有重要意義。用人單位應該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女職工的權益,避免歧視和不公平待遇。同時,女職工也應該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都不得以婦女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為由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待遇,不得限制女職工的職業發展和升遷,不得安排超時、夜間等特殊勞動,不得降低女職工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 賈寶驊律師 執業6年 資質認證 2023-06-17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什么而降低其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資。一、懷孕期間公司可以降工資嗎公司不能在職工懷孕期間減薪。我國在工資分配中,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降低女職工孕期、分娩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資。任何單位不能因為女職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二、孕期被降工資如何維護孕期期間企業不能降工資。職工在孕期或哺乳期不適應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工作崗位或者相應的工作條件。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資性收入,但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必須全額發放與女職工工作業績,工作表現掛鉤的全部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女職工當月工作業績、出勤天數予以發放三、職工懷孕期間辭退該怎么賠償懷孕期間被單位辭退賠償標準為兩倍的經濟補償金。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要繼續履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所以可以要求支付期間的工資。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合同,可以申請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姜超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