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一種私人裁判行為,用于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只能選擇仲裁或法院訴訟一種方式,仲裁協議具有排除法院管轄的功能。雖然仲裁是私行為,但受國家監督,具有司法性,是中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仲裁機構與法院不同,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仲裁與法院有何不同? 仲裁與法院有何不同? 仲裁與法院有何不同? 仲裁與法院有何不同? 為你推薦 仲裁院和法院的區別 法律分析:仲裁機構與法院區別主要有:一、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王洪國律師 執業10年 資質認證 2022-04-29 仲裁與法院的區別 法律分析:仲裁與法院的區別:1、仲裁排除法院管轄,即如果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訴訟了。2、受案范圍不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在我國是不能申請仲裁的,而法院卻可以受理上述案件。3、管理機構不同,仲裁委的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而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4、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的,法院訴訟是兩審終審。5、收費不同,仲裁費高,而且不能緩交、免交、減交。6、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區別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仲裁委員會是民間裁決機構。如果債務糾紛可以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無力償還的話,仲裁委員會沒有凍結房產和強制執行的權利,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7、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原則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糾紛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提交仲裁,否則,只能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的,法院就不受理了。8、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無權采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這兩項措施仍由法院辦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李永冬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04-26 法院仲裁和法院訴訟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法院仲裁和法院訴訟區別:1.管轄不同。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愿為原則,必須有雙方事議,仲裁機構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種情況下,法院無權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訴訟不必得到另一方當事人訴訟協議,只要-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爭議案件。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雙方有權選擇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機系;而訴訟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無權選擇法院。2.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并自主選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員,而法院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員。3.審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訴訟實行公開審理,而仲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一般實行不公開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吳兆兵律師 執業23年 資質認證 202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