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工傷保險條例有七大變化:納入鄉鎮企業和個體戶、認定范圍延至上下班途中、管理更規范嚴謹、醫療機構可任選兩家、工傷認定有時限要求、設立兩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工傷保險條例是哪年開始實行的 新《工傷保險條例》修改的主要方面 職工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新工傷保險條例六大變化 為你推薦 新工傷保險條例六大變化 2011年1月1日起,人民調解協議可強制執行、工傷保險待遇提高、小排量車購置稅優惠停止。但最令人關注的莫過于新修訂的《》的正式施行。今起施行新工傷保險條例對廣大工傷職工,特別是工傷職工有何重大影響呢總結了重慶工傷職工應關注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六大變化。新工傷保險條例的這六個亮點將給經濟社會發展、重慶工傷職工帶來深刻影響。第一是新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新工傷保險條例將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不參照管理的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第二是新工傷保險條例調整擴大了范圍。在工傷認定范圍方面,條例作了兩處調整:一是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都納入了工傷認定范圍,同時對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定,這個限定意味著上下班不一定都算工傷;二是調整了不得認定工傷的范圍,刪除了職工因過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增加了職工因吸毒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第三是新工傷保險條例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新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后,工傷認定程序得到簡化,如: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按照初次鑒定的時限執行;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定發生工傷爭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設置了工傷認定的簡易處理程序,對于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時限,由原來規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第四是新工傷保險條例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新工傷保險條例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從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同時,對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做了調整。第五是新工傷保險條例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新工傷保險條例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第六是新工傷保險條例加大了強制力度。新工傷保險條例增加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的新規定。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定,提高了工傷保險的強制力度。新工傷保險條例上述六大“亮點”充分保障了工傷職工合法權益。2011年1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一起施行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衛生部、商務部發布的《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民航今起向其免征機場建設費。經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法律約束力,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付佳怡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3-07-24 工傷保險條例是哪年開始實行的 法律分析:工傷保險條例最早是2004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已經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朱培律師 執業14年 資質認證 2022-04-29 新《工傷保險條例》修改的主要方面 新《工傷保險條例》修改的主要方面 為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健全工傷保險制度,國務院對《條例》作了幾處修改: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二是調整了工傷認定范圍;三是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傷待遇標準;五是減少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項目,增加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等。 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 2005年,原勞動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不屬于財政撥款的兩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作了明確規定。但對這兩類之外的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問題未作規定,交由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目前多數地方未作規定,已出臺的規定也不統一。 為了解決這部分職工的工傷政策不明確、不統一的問題,《條例》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將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納入工傷保險適用范圍。2011年1月1日新《條例》施行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需參加工傷保險。 認定范圍有所擴大 《條例》對工傷認定范圍作兩處調整:一是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認定范圍,同時對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定;二是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調整了不得認定工傷的范圍,刪除了職工因過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增加了職工因吸毒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簡化 《條例》增加了工傷認定簡易程序,規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按照初次鑒定的時限執行;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定發生工傷爭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待遇標準提高 目前部分地區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過低,最低地區為三四萬元,全國平均為10.24萬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過低,不僅難以保障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也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為此,《條例》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數據計算,約為34萬元。 為了避免工亡職工與傷殘職工待遇相差過大,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決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1級至4級傷殘職工增加3個月的本人工資,5級至6級傷殘職工增加2個月的本人工資,7級至10級傷殘職工增加1個月的本人工資。 減少用人單位支付,增加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為了進一步發揮工傷保險基金的作用,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條例》作了兩處修改: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為了加強工傷預防,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決定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主要用于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同時,為加強對工傷預防費的管理,保證??顚S?,真正發揮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的作用,《條例》規定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趙明明律師 執業1年 資質認證 202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