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于2011年1月1日實施,修訂后的條例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有一定的修改,擴大了用人單位、職工的范圍,將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侵害的責任細化并擴大交通工具范疇,故意犯罪、吸毒不認定為工傷。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工傷保險條例》修訂部分詳細解釋 《工傷保險條例》修訂部分詳細解釋 《工傷保險條例》修訂部分詳細解釋 《工傷保險條例》修訂部分詳細解釋 為你推薦 關于《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實施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修訂)實施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新《條例》)將于2011年1月1日實施,為了做好新舊《條例》實施過渡階段政策銜接,現就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實施新《條例》有關工傷保險政策問題通知如下: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首次參加工傷保險的基準費率為0.5%。二、2011年1月1日后發生的工傷,按照新《條例》規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三、2011年1月1日前發生的事故傷害或者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依照新《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其工亡待遇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舊《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標準計發。2011年1月1日后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新《條例》規定的待遇標準執行。四、2011年1月1日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按每人每天8元標準執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2011年1月1日起工傷職工經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到市外就醫所發生的交通(火車、動車組硬臥,普通客輪三等艙,客運汽車)費用據實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途中伙食補助按每人每天50元標準執行,發生了住宿費的按每人每天不超過100元標準執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六、五至十級工傷職工在2011年1月1日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仍按我市現行有關規定標準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七、本通知規定以外的事項按新《條例》執行。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以后國家和我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一○年十二月二七日 呂海金律師 執業2年 資質認證 2023-07-28 工傷保險條例三十三條的詳細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是指在職勞動者在生產區域內、工作時間中,因從事與生產有關的活動時所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并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停薪留職合同內容包括:停薪留職的時間、其間的工齡計算、是否繼續享受勞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職人員是否應定期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停薪留職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職工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準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簽訂合同的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張藝躍律師 執業7年 資質認證 2022-12-08 《工傷保險條例》2014年最新解讀(上) (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修訂)重點提示:1、《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動部 1996年8月12日 勞部發[1996]266號)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傷保險條例》代表了一種新的立法精神和傾向。注意兩者條文差別體現的立法傾向細節。比如工傷與競合問題的處理,從兩部法律條文對比明顯可以看到變化,《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關于“補差”的規定已經在《工傷保險條例》找不到了,2010年新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仍沒有“補差”的規定。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晚于《工傷保險條例》且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之后才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該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該解釋的規定。《解釋》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之后才施行,這一點很多人容易忽視,其實這很關鍵,關系到法律理解和運用的協調問題。明白這一點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比如說如果是在法院系統審理案件,參考這兩個規定有沖突的地方,就應該偏向于《解釋》的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首要目的是保護勞動者利益,其次才是分散用人單位風險。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經過修改的條文之一。修改后的《條例》第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與修改前相比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也有權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這些單位也有義務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這一修改,有利于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包括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的職工,而三類單位的職工(工勤人員除外)與單位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這是《條例》的重大突破之一。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的征繳規定執行。重點理解:1、工傷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監督,審計部門對收支情況監督。2、工傷保險費由單位全部承擔,不存在代扣代繳的問題。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4、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繳費單位有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單位內公示的義務。否則會引起相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倡導性提示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罰則。單位和職工的一般違法與職工及工傷待遇本身并無必然聯系。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如果單位沒有及時對工傷職工進行救治將對嚴重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需結合《工傷認定辦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各地的地方性規定理解。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順應了現代社會立法、執法的民主化趨勢,也體現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斷進步。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工傷保險基金由三部分構成。“其他資金”包括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及法律法規新規定的范圍,也包括政府臨時墊資。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經過修改的條文之一,原條文規定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修改后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費用問題可以參看《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加深理解。第九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經過修改的條文之一,原條文規定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四部門決定費率方案,修改為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一家做主。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工傷保險為強制保險,單位有義務辦理并承擔費用,個人不辦理不繳費。該條第三款為新增,修改后的《條例》第10條規定,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針對有些行業的特殊性,規定專門的繳費方式有著現實意義。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修改前的《條例》第11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修改后的《條例》第11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可以擴大工傷保險基金的賠付能力,促進工傷保險參保率的提高,減少和消除地區之間工傷基金賠付能力的差距。修改后的《條例》規定,要逐步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需要做好保險賬戶轉移等過渡性工作。配套理解的相關規定包括《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關于鐵路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修改后的條文之一。按照新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增加了“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另外,新增款“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工傷保險基金統籌項目支付的內容包括:參保人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助金、職業康復費用等;支付企業和管理部門的安全獎勵金、宣傳和科研費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以及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經費等。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儲備金也是專款專用,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第三章 工傷認定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修改前的《條例》第14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被認定為工傷,而修改后的《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被認定為工傷,增加了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傷害應被認定為工傷的范圍(例如交通事故范圍不再限于機動車事故,非機動車事故也可納入),但也附加了限制性條件,即非本人主要責任。根據修改前的《條例》,即使是勞動者負主要責任,只要不構成犯罪和不違反治安處罰法的,也可以認定為工傷,而修改后的《條例》規定這些情況不予認定工傷。所以可以這樣理解,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被認定為工傷的范圍擴大了,但認定標準更加嚴格了。重點把握以下概念,可以加深對本條工傷認定條件的理解:1、“工作時間”包括法律及單位制度下的標準工作時間和臨時性工作時間以及不定時工作制下的不定時工作時間。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勞動時間,而應包括上下班途中時間、加班時間(包括自愿加班時間)、臨時接受工作任務時間、因公出差期間、非法延長的工作時間等。2、“工作場所”不能僅僅理解為是狹義上的勞動場所,具體包括圍墻內所有場所、指派外出工作場所及路線、上下班路線等。3、“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既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導致的事故傷害,也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于本單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用人單位安排或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應作為工作原因。用人單位提供福利,組織職工觀光、旅游、休假等活動,一般不能作為工作原因。如果單位強令職工觀光旅游則可以視作工作原因。職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樂或者從事涉及領導或個人私利的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4、“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主要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的開始工作時間之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以及在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的結束工作時間之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職工在工作場所內從事本職工作或者領導指派的其他工作有關的相關準備工作。例如,甲是一名機床操作工,下班后從事清洗機床的收尾性工作,不慎被機床上掉下來的機器部件砸傷。再如,張三是辦公室內勤,提前十分鐘上班來辦公室打掃衛生,不小心摔倒在地。5、“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是指他人因不服從“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為”而施加暴力對職工造成的傷害,該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應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例如,陌生客人對于社區或者寫字樓門衛或者保安履行管理職責的不服,對門衛或者保安施加暴力。二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由于意外因素導致的。例如在施工工地上因高處落物受到的傷害,環衛工人被枯死樹枝砸中致傷,戶外作業工人被閃電擊亡等,在這類情況下,無論從法理的角度還是從工傷保險的基本精神來講,都應將其納入工傷的范圍。6、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7、“因工外出期間”,既包括職工受單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職工根據工作性質要求并經單位授權自行決定到外地從事有關公務活動的時間和區域。8、“下落不明的”以法院宣告的裁定書為依據。9、“上下班途中”,應是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工傷保險條例》對“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區間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法院可以依據立法宗旨,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上下班途中”的字面,作出有利于勞動者的廣義理解。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一是要根據生活經驗人性化理解,不能刻板;二是考慮公平性。舉例說明,有一個案例,勞動者下班后沒有直接回家而是和其他同事在單位門口的飯館吃完飯才回家,結果在路上發生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而死亡。單位否定“合理時間”從而否定上下班途中。余偉安律師認為,單位的意見不能成立。法律沒有也不能強求勞動者必須在自己家里吃飯,沒有也不能強求勞動者先回家后吃飯。所以,勞動者在單位附近吃完飯后再回家,是勞動者的權利,并沒有不妥之處。當然,如果說這名勞動者如果是下班后去參加娛樂活動(比如唱歌打麻將)或者吃飯時間過長,隨后再回家,則可以認為事故發生時不是“合理時間”。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1、所謂“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單位制度或者單位作安排進行勞動的時間,以工日或者工時為計量單位。工作時間這一概念主要是和休息日休假日及下班后休息時段等概念相區分,它是從法律制度層面上講,而不是從實際行為效果層面上講。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按照的規定,張三的上班時間為周一到周五,朝九晚五。所以周一到周五屬于張三的“工作時間”范疇的。但如果有一次,周一到周五期間的某一日張三上班時間聊天耍牌打游戲不干活或者甚至沒有上班而曠工了,那對于張三而言,該日仍然屬于工作時間。同樣,只要在法律及單位制度上的工作日的工作時間段,不管職工是在做什么,都不能否認這一日屬于該職工的工作時間范疇。舉個極端的例子,哪怕職工在工作時間休息睡大覺,工作時間依然屬于工作時間而不是休息時間。這就是工作時間的概念,它就是一個法律制度層面的概念,通俗地講法律制度為職工從事工作安排的時間,而并非指工作過程實際消耗的時間段,所以與工作具體行為本身無關。2、所謂“工作崗位”是指勞動者勞動所處的位置和狀態。由工種、職務、工作地點、工作時間諸因素構成。3、“48小時之內”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舉例說明,某森林公園工作人員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暈倒,經過30個小時山路運送才送到醫院,在醫院昏迷36個小時搶救無效死亡。那么,此案“48小時之內”起算時間從送到醫院初次診斷時間作為起算時間,此案是符合這個時間條件的。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修改前的《條例》第16條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修改后的《條例》第16條規定,故意犯罪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這就是說過失犯罪及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傷亡,只要符合其它工傷認定的標準也可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舉例說明,勞動者開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自己嚴重受傷同時導致三人死亡,該員工負同等責任。則該勞動者構成,但同時自己受傷仍然可以認定為工傷。修改后的《條例》第16條規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意味著因吸毒發生工傷事故的雖符合其它工傷認定的標準,仍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與修改前的同條同項相比,增加了吸毒的情形。“犯罪”,須提供法院認定職工構成犯罪的生效裁判文書,且該犯罪行為與傷害具有因果關系。“醉酒”,須提供醫學證據表明職工醉酒,或者有證據表明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的行為失控表現,并導致事故發生。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第一款規定了單位應在法定時限內申報工傷的義務,第二款規定了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及時限。最后一款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不及時申報工傷所應承擔的責任,但該條及《工傷保險條例》中其他條文沒有規定個人未在法定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更沒有說個人應該自負有關費用。綜合以上條款規定,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單位負有在法定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義務,這是一個程序性的義務,而不要求單位對該事故做任何定性和判斷。因為單位沒有履行義務而導致職工個人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單位負有支付所有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如果單位根本沒有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則無論單位是否在法定時限內履行申請工傷認定的義務,單位都應承擔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義務。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是一種權利,權利的期限為自事故發生起一年。個人沒有行使權利的后果只有一種那就是不能向社保機構申請支付工傷待遇,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理賠。但個人依然可以向單位主張工傷待遇。以上是余偉安律師對此條文的理解。在這里提醒工傷職工一方,還是要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沒有及時申請而喪失申請認定的權利,之后要想向單位主張工傷待遇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有很多阻力和困難。余偉安律師曾經代理過多個超過認定時限主張工傷待遇的案例,其中有一個案例,一審法院駁回訴訟請求,二審改為駁回起訴,通過省高院申請再審,發揮二審法院再審。最終改判支持了大部分訴請。法院認為,個人沒有在規定時限內申請認定也有一定過錯,故酌情判決單位承擔了部分費用。這個典型案例很有借鑒意義。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工傷認定具體程序依據新修訂的《工傷認定辦法》(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從證據角度把握兩點:1、依法取得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直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核實。2、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一點非常重要,很多疑難案件最終的解決只能靠舉證責任來解決。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一、對于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工傷案件,可以適用簡單的認定程序,這是對職工從時間利益上給予保護的一種法律體現。修改后的《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但這一款只是在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案件適用,具體司法實踐中,究竟哪些案件屬于此類,這需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良好的法治理念和為工傷職工解決困難的服務精神。能夠貫徹這一立法精神在15日做出認定的還很少見。二、增加的第三款內容“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這里要強調一點,司法機關不包括“中心”這樣的機構。為什么要強調這一點,因為余偉安律師處理的案件中,有一起工傷認定案件,用人單位不認為是視同工傷,但沒有提供有效證據。用人單位為了證明死亡職工突發“感冒癥狀”與之后的“腦干出血”死亡沒有因果關系,自行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因果關系,以此申請工傷認定時限中止,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竟然允許,并告知死者家屬一方司法鑒定中心屬于此條講的“司法機關”,要等該結論作出,因此時限中止。在這里,該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顯然錯誤理解了司法機關的概念,濫用了時限中止的權力。 劉金非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