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傷保險條例旨在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因工作受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促進工傷預防和康復。條例規定各企業應參加工傷保險并為職工繳納費,個體工商戶及雇工也應參保。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工作,經辦機構負責具體事務。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根據行業風險類別確定費率,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執行。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保險 天津市工傷鑒定中心 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為你推薦 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保險 法律分析: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用人單位年度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法律依據:《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一條 為了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工作人員、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職工均有依照本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綜合管理工作,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負責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登記、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工傷保險服務機構協議管理等工作。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管、醫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第四條 與工傷保險相關的部門應當就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第五條 本市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三)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第六條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用人單位適用的行業差別費率。經辦機構會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用人單位年度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浮動費率每一至三年確定一次。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小型服務企業、小型礦山企業等行業企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計算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第八條 企業在辦理登記注冊時,同步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經辦機構為其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或者注銷手續。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建立勞動(人事)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工傷保險待遇;(二)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三)工傷認定調查費用;(四)職業康復費用;(五)工傷預防費用;(六)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0%提留儲備金,其滾存總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本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墊付。第十一條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傷預防費,原則上不超過3%。根據工作需要,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使用比例。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顚S?,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修改。第十二條 市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市工傷認定管轄規定,分別負責相關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工傷認定管轄規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第十三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職工或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證明;(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對事故傷害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據實提供證據材料。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相應證據材料:(一)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六)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七)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汪正樓律師 執業15年 資質認證 2023-02-15 天津市工傷鑒定中心 法律分析:對工傷勞動能力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鑒定時間和地點,一般在市政服務中心設有服務窗口。申請的時間應當是工傷職工的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或者是已經痊愈。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李耀偉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2-01-25 天津市工傷保險規定 天津市工傷保險規定如下:《天津市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工傷保險待遇;(二)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三)工傷認定調查費用;(四)職業康復費用;(五)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0%提留儲備金,其滾存總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本市發生工傷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重大事故時,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可以用儲備金支付。儲備金不足以支付時,由市財政墊付。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和視同工傷的認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患職業病的職工和跨省市流動作業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各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前款規定外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第十二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職工或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經辦機構備案。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有效證明;(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四)職工本人身份證明;(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第十三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工傷認定申請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在15日內補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經辦機構。第十六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二)停工留薪期的確認;(三)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四)舊傷復發的確認;(五)工傷與非工傷的界定;(六)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七)其他受委托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各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前款第(三)項規定外的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七條患職業病的職工和跨省市流動作業用人單位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張晗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