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法、違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勞動者違反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對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是關于勞動者違法、違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誠信機制,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事項的行為也是經常發生,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合同法應對勞動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給予保護,勞動者應對其違法、違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勞動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三點,一是有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即存在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的行為;二是損害事實,即勞動者的違法或者違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三是損害事實與違法或者違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即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的行為和用人單位的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三者缺一不可。
本法所規定的勞動者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一是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基于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確定本單位的勞動者數量,工作安排,計劃進度等,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將會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進行,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因此,應當對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時間、方式作出一定的限制,維護解除勞動合同的嚴肅性,同時使用人單位有足夠的時間,招聘新的勞動者,調度計劃等。因此,本法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對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是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規定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外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兩方面的要求,一是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二是勞動者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以的情形下,勞動者未提前三十日且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法還對一些特定情形下勞動合同的解除作出了特別規定,如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用人單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上述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種種情形,主要是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支付勞動報酬等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甚至對勞動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對用人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來損失:(一)用人單位招錄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是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的行為。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因此,充分尊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意思自治。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與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就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作出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按照約定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該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應當對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十六條【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什么情況下給勞動者經濟賠償金? 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嗎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有哪些? 勞動者要承擔的賠償責任 為你推薦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有哪些? (一)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保密條款、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表現在勞動者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主要包括:(1)自動離職。即勞動者以擅自離職、違約出走、不辭而別、跳槽等方式強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2)故意失蹤。即長期不回用人單位工作或與用人單位失去聯系。2、違反保密條款。《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3、違反競業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即約定勞動者(包括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職期間和離開用人單位后一定時期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如若違反,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不得多頭就業。(三)《勞動合同法》第86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26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勞動者就下列情形必須承擔賠償責任:1、勞動合同由于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的而被認定為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2、勞動合同因勞動者的原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四)《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者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依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即勞動者必須就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擔責。 羅仰俠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11-26 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嗎 法律分析:需要。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陳嘉良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01-18 什么情況下給勞動者經濟賠償金?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給勞動者經濟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第八十五條?【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周紫薇律師 執業10年 資質認證 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