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換屆選舉程序包括董事和監事的提名、股東大會投票表決、新董事會成員公示和任命等步驟。決議應包括時間、地點、參會人員等信息,并經全體董事一致通過。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董事會換屆選舉程序 董事會換屆選舉程序 董事會換屆選舉程序 董事會換屆選舉程序 為你推薦 董事會換屆選舉流程的相關問題 一、董事會的換屆選舉由公司的章程作出規定具體步驟:1、提出候選人。候選人是職工的,需要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2、召開股東大會,進行投票表決。3、將投票選舉的新董事會成員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的監督。4、公示期結束,進行任命。二、選擇董事會的條件及法律依據《公司法》規定:第六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第一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四十六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公司的董事會換屆選舉流程一般需要遵循上面所說的4個程序,要符合條件的人員才有資格參加競選,而且在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的公司職工代表。當選董事會成員后要履行義務并受到群眾的監督。 吳莉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12-02 董事產生方式任命還是選舉 法律分析:選舉。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任龍禎律師 執業8年 資質認證 2022-01-26 董事會換屆選舉程序是什么 董事會換屆選舉程序如下:1、提出候選人。候選人是職工的,需要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2、召開股東大會,進行投票表決。3、將投票選舉的新董事會成員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的監督。4、公示期結束,進行任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本法第四十五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王長玉律師 執業16年 資質認證 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