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生效日期與承保日期相差六天,導致保險期計算出現歧異。投保人在第三年與第四年保險期交界時因病住院,引發理賠糾紛。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實際支出的50%理賠3011元。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合同生效期與承保日期差六天引歧異 合同生效期與承保日期差六天引歧異 合同生效期與承保日期差六天引歧異 合同生效期與承保日期差六天引歧異 為你推薦 合同生效期與承保日期差六天的歧異糾紛 日前,經兩審審理,法院認為,應按保險承保日期計算保險期,遂判決保險公司按投保人住院實際支出的50%理賠,給付其賠款3011元。 原因:一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健康保險合同約定,出險按50%理賠,連續保滿三年,從第四年按80%理賠。然而由于保險合同生效期與保險承保日期相差了六天,致使保險期的計算出現了歧異,而投保人恰好在第三年與第四年保險期交界之時因病住院。于是,就如何理賠問題雙方成訟至法院。天津市武清區農民趙某經一家保險公司銷售代表宣傳介紹,投保了“個人住院費用保險(99型)”健康保險。保險公司承保后向趙某簽發了保險單及保險條款。保單中約定,合同生效日期為2001年11月23日,承保日期2001年11月29日,續保期2002年11月23日。趙某為被保險人,保險期限為一年,每年交保險費638元。合同條款中約定,首次投保本保險或非連續投保保險時,被保險人趙某因疾病住院治療,等待期為三個月;續保或因意外傷害住院治療時無等待期。對保險期間內發生且延續至合同到期后一個月內的住院治療,保險公司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如果趙某在保單年度內實行慢性膽囊炎、膽囊結石、膽囊息肉的切除術等擇期手術,保險公司就其實際支出的合理的藥費、治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按50%給付。如果趙某連續保滿三年,則從第四年開始進行上述手術發生的合理必要費用,保險公司按實際支出的80%給付。 2004年11月23日,趙某因膽囊結石伴膽囊炎、糖尿病、高血壓病住院治療。當月27日,趙某進行了膽囊切除術,后于同年12月1日出院,住院期間共支付醫療費6022元。2005年1月5日,趙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卻遭到拒絕。當月20日,趙某交付了第四年保險期的保費,后再次提出理賠申請。同年2月2日,保險公司表示其在2004年10月審核決定從2004年11月23日起對趙某因糖尿病、膽結石、頸椎病及其并發癥以及美尼爾綜合癥住院治療不承擔保險責任,而在續保期前體檢中發現趙某患有上述病癥,為此,保險公司以趙某住院治療的疾病為其已責任免除的疾病為由拒絕理賠。明明按期交納保險費,出險后卻得不到理賠,為給自己討個說法,趙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履行合同,按其此次住院實際支出的80%理賠。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間簽訂的合同是一種短期的醫療保險合同,可以續保。雙方約定保險公司承保日期為2001年11月29日,因此保險公司開始承保的時間應為2001年11月29日,并非合同生效日期2001年11月23日。趙某連續投保三年,以上述時間推算,第三年的合同終止日應為2004年11月28日。因此,趙某于2004年11月23日住院時仍在第三年保險期內,就其理賠請求,保險公司應按合同所約定的就其實際支出合理且必要的各項費用的50%給付。鑒于趙某所實施的手術治療在保險年度內且屬保險公司承保的擇期手術,保險公司應按支出費用的50%承擔理賠責任。據此,原審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宣判后,趙某及保險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無不當,應予維持。由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趙明明律師 執業1年 資質認證 2023-07-22 合同有效期和生效期不一致 法律分析:合同生效時間與實際履行時間不一致時,以實際履行時間為準。在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果雙方當事人根據特定的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作出特別約定的,那么當事人約定的時間或條件一旦成立,勞動合同即生效。生效時間不應早于簽字時間。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生效時間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付玉廣律師 執業11年 資質認證 2022-05-12 合同有效期與質保期有沖突嗎 法律分析:合同有效期不一定包括質保期。合同的履行期是合同生效后,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將合同履行完畢的時限。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價款、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但履行期一般并不包括質保期。貨物的質量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每類商品的質保期國家或行業一般都有規定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萬偉律師 執業6年 資質認證 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