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了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包括投保時如實填寫信息、交清保險費、通知保險人車輛改裝等情況,被保險人應做好車輛維護、保養、發生事故時及時采取措施并通知保險人,申請索賠時需提交相關書面材料。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為你推薦 投保機動車輛保險的被保險人應該履行哪些義務? 依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保監發[1999-27號])的規定1、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在簽定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2、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3、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4、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5、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6、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7、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一、投保企業財產險要注意什么1、被保險人在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救護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帳冊、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保險公司應當迅速審定、核實。保險賠款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公司應當在十日內一次支付賠款結案。2、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時,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公司向第三方追償。3、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公司賠償以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由公司出具批單批注。4、被保險人從通知保險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三個月內不向公司提交條款中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者從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5、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如有涂改帳冊、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王長玉律師 執業16年 資質認證 2022-12-09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法律分析: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2、通知義務通知義務是投保人根據合同規定而承擔的義務。通知義務主要有兩種,一是"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二是危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3、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被保險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1、投保前進行如實告知的義務;2、知悉保險事故后盡快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3、提供保險事故理賠相關證明、資料的義務;4、被保險人職業發生變化或保險標的風險因素增加或減少通知的義務。5、被保險人也有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保險事故通知義務、防災防損和施救義務、提供有關證明、單證和資料的義務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姜曉軍律師 執業6年 資質認證 2022-01-21 車輛損失險投保人的義務有哪些 法律分析:投保人義務如下:1.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如實告知涉及保險車輛的重要事項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等的相關情況。2.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交清保險費;保險單另有約定的,應在約定時限內交清保險費。3.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改裝、加裝等,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4.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5.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何紅雨律師 執業6年 資質認證 202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