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卡銷售如何申報納稅是商業企業和稅務機關關注的問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銷售貨物行為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有償和轉讓貨物所有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在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購物卡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在持卡人向購物中心憑卡購物時。購物中心應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為銷售貨物收入9000萬元,而預收的貨款2000萬元不構成銷售貨物的條件,不確認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銷售購物卡如何開票 單位發購物卡如何申報個稅 買購物卡開什么發票 購物卡個稅如何填報 為你推薦 銷售購物卡如何開票 法律主觀:商業企業的銷售形式比較多,促銷手段更是五花八門,購物卡就是比較典型的一種銷售方式。 納稅 人以銷售購物卡方式銷售貨物的行為應如何征收 增值稅 ,成為目前稅務機關和商業企業比較關注的問題。 例如,某大型購物中心2009年9月實現銷售收入9000萬元,其中貨幣資金8000萬元,購物卡1000萬元。以購物卡為收款憑據,購貨方在該購物中心購物而預收貨款2000萬元(假設本月發放的購物卡沒有發生購物業務)。下面僅就購物卡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銷貨發票何時開具進行分析。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從條例和細則對銷售貨物行為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銷售貨物行為的確認有兩個條件:1.有償;2.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所謂貨物所有權,是指貨物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貨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貨物所有權的轉讓,實際就是對貨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轉讓。《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之一為“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風險和報酬的轉移是指將貨物所有權上及其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同時轉移給購貨方。 雖然《增值稅暫行條例》與會計準則對確認銷售貨物(銷售收入)行為的表述不同,但均強調貨物所有權轉移這個條件。由此可見,“有償”和“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是判斷增值稅銷售貨物行為是否成立的基本條件,這兩個條件是并列的,只有同時符合方能確認。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增值稅暫行條例》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是建立在條例第一條銷售貨物行為成立的基礎上,該購物中心2009年9月以銷售購物卡方式銷售貨物行為,此時僅從付款方取得貨幣,并沒有向付款方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所以不構成銷售貨物的條件,收取的貨款2000萬元不屬于收訖銷售款項性質,不確認納稅義務。同樣,條例中“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的規定,也是以銷售貨物行為成立為基礎。如銷售貨物行為成立并開具了發票,則不論采用細則中規定的何種銷售結算方式,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如銷售貨物行為不成立而開具了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 營業收入 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對此行為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按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進行處罰,但不因此而改變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企業發放購物卡時還未發生稅法規定的銷售貨物行為,不得開具發票,應該在持卡人向購物中心購物時開具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該購物中心收取的貨款2000萬元,由于不構成銷售貨物的條件,沒有確認納稅義務,收取的貨款應為預收性質,所發放的購物卡只不過是收款的憑據,是一種附帶條件的不可撤銷的、只能在本購物中心購物的要約。因此,發放購物卡而收取的貨款行為不是細則中規定的“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當持卡人向購物中心憑卡購物時,則完成了細則第三條規定的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過程,確認銷售貨物行為成立的兩個基本條件全部具備,這時應按“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 因此,該購物中心2009年9月應對銷售貨物收入9000萬元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對于本月預收的貨款2000萬元,由于沒有在9月發生購物業務,以致所購買的貨物品種、數量等無法確定,沒有向付款方轉讓貨物的所有權,作為收款憑據給付款方的購物卡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銷售貨物的條件,不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 洪波律師 執業7年 資質認證 2023-05-17 買購物卡開什么發票 1 可以開票,但是要開開具增值稅普票,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票.因為購物卡屬于不納稅的預付卡銷售和充值項目.2 變通開"1元"發票,客戶使用購物卡支付的時候,需要用購物卡支付大部分的費用,現金支付小份額,比如2000元,購物卡支付1999元,現金支付1元.3 持卡消費開票據的時候,要在消費者開的發票上得另外蓋戳,說明只作保修使用,不作為報銷用途.4 消費者購買產品,獲得保修的權利,商場可以不必出具發票,但一定要出具能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有效保修憑證.買購物卡能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如果是個人購買卡,用于購買個人消費品是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只能開普通發票.2.如果企業是一般納稅人,企業購買購物卡,用來購買企業生產經營用的辦公用品,是可以讓商場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來抵扣進項稅的.3.如果企業用來購買物品發放做為員工福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能抵扣,如果做了進項稅抵扣的,需要做進項稅轉出.增值稅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區別1、票面的區別,增值稅發票為可抵扣發票,有“增值稅專用”字樣,普通發票則有“增值稅普通發票”字樣。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是三聯式的,普通發票兩聯。2、作用,對于開票企業則沒有區別,不管是哪類票都要繳納銷項增值稅,但對于受票企業,只要增值專用發票才可以抵扣,普通發票則不可以。3、開票范圍,對于開票企業,只有營業范圍內的銷售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4、開票資質,只有一般納稅人才有資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企業則只能開具普票。5、管理上,不管是增值稅或普票,稅務管理上都是每月上報、購買查驗。但對企業的進項方面著重于審核具有可抵稅的增值稅專業發票。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孫健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3-03-20 購物卡個稅如何填報 法律主觀:商業企業的銷售形式比較多,促銷手段更是五花八門,購物卡就是比較典型的一種銷售方式。 納稅 人以銷售購物卡方式銷售貨物的行為應如何征收 增值稅 ,成為目前稅務機關和商業企業比較關注的問題。 例如,某大型購物中心2009年9月實現銷售收入9000萬元,其中貨幣資金8000萬元,購物卡1000萬元。以購物卡為收款憑據,購貨方在該購物中心購物而預收貨款2000萬元(假設本月發放的購物卡沒有發生購物業務)。下面僅就購物卡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銷貨發票何時開具進行分析。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從條例和細則對銷售貨物行為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銷售貨物行為的確認有兩個條件:1.有償;2.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所謂貨物所有權,是指貨物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貨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貨物所有權的轉讓,實際就是對貨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轉讓。《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之一為“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風險和報酬的轉移是指將貨物所有權上及其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同時轉移給購貨方。 雖然《增值稅暫行條例》與會計準則對確認銷售貨物(銷售收入)行為的表述不同,但均強調貨物所有權轉移這個條件。由此可見,“有償”和“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是判斷增值稅銷售貨物行為是否成立的基本條件,這兩個條件是并列的,只有同時符合方能確認。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增值稅暫行條例》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是建立在條例第一條銷售貨物行為成立的基礎上,該購物中心2009年9月以銷售購物卡方式銷售貨物行為,此時僅從付款方取得貨幣,并沒有向付款方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所以不構成銷售貨物的條件,收取的貨款2000萬元不屬于收訖銷售款項性質,不確認納稅義務。同樣,條例中“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的規定,也是以銷售貨物行為成立為基礎。如銷售貨物行為成立并開具了發票,則不論采用細則中規定的何種銷售結算方式,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如銷售貨物行為不成立而開具了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 營業收入 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對此行為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按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進行處罰,但不因此而改變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企業發放購物卡時還未發生稅法規定的銷售貨物行為,不得開具發票,應該在持卡人向購物中心購物時開具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該購物中心收取的貨款2000萬元,由于不構成銷售貨物的條件,沒有確認納稅義務,收取的貨款應為預收性質,所發放的購物卡只不過是收款的憑據,是一種附帶條件的不可撤銷的、只能在本購物中心購物的要約。因此,發放購物卡而收取的貨款行為不是細則中規定的“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當持卡人向購物中心憑卡購物時,則完成了細則第三條規定的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過程,確認銷售貨物行為成立的兩個基本條件全部具備,這時應按“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 因此,該購物中心2009年9月應對銷售貨物收入9000萬元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對于本月預收的貨款2000萬元,由于沒有在9月發生購物業務,以致所購買的貨物品種、數量等無法確定,沒有向付款方轉讓貨物的所有權,作為收款憑據給付款方的購物卡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銷售貨物的條件,不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 陳海峰律師 執業6年 資質認證 202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