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購買經濟適用房房號后遭遇交付問題,起訴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辯稱合同違法,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法院認定合同無效,支持被告辯稱。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買賣經適房房號起糾紛 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買賣經適房房號起糾紛 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買賣經適房房號起糾紛 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買賣經適房房號起糾紛 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為你推薦 買賣經適房房號起糾紛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從他人手中購買經濟適用房房號,按照當初合同約定支付定金后,卻由于對方原因致房子無法交付,于是將房屋中介機構和賣方告上法庭,要求交付房屋。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件進行了宣判。原告武先生訴稱,自己與游先生于2006年6月24日簽署預售房出售合同,約定被告將回遷購買回龍觀社區房屋的房號轉讓給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向被告支付了房號費用兩萬元。現被告拒絕履行合同。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游先生繼續履行預售房出售合同,交付原告武先生位于昌平區的房屋。被告游先生辯稱,希望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是,案件所涉及的房屋出售合同,名字雖然是預售,實際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起訴的案由是買賣合同糾紛,所以肯定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排隊權。購買經濟適用房是要有資質的,原告僅僅是有資格,再去排隊配選才能買賣。原告現在僅僅是排隊權。國家規定經濟適用房是國家保障性住房,是禁止買賣的。經濟適用房的買賣有嚴格的程序,而現在買賣雙方都沒有經過這個程序。原告、被告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關法律也禁止經濟適用房的買賣。沒有領取權屬登記證書的房屋是禁止買賣的。房屋不能買賣,雙方在簽訂時應該知道該行為不太合法,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而且三方的責任是相同的,不互付過失責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房屋中介公司辯稱,被告希望律師把這個事情跟原告說清楚。在簽訂合同時,是原告想買經濟適用房,但是由于國家規定不讓買賣經濟適用房。游先生說這個事情不合法,是否可以把房子退掉,把錢給原告。被告也跟原告說過,但是原告不同意。因為合同違法,現在原告起訴要求履行合同,被告無法履行。法院查明,2006年6月24日,原告武先生(乙方)與被告游先生(甲方)、被告房屋中介公司(丙方)簽訂預售房出售合同,約定甲方因位于王家園胡同房屋被拆遷經與乙丙方協商,將回遷購買回龍觀社區的訂房號轉讓給乙方。合同約定,合同簽署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部分購房號費兩萬元(購房號費共六萬元)。乙方向丙方支付服務費總房款的百分之二點五八千元(根據實際購房款,按照多退少補原則)。合同簽訂后,原告武先生向被告游先生支付了2萬元購房號費,向被告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8000元中介費。后被告游先生拒絕履行合同,并將原告支付的2萬元購房號費交給被告房屋中介公司,原告拒絕接收該筆款項。并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繼續履行合同。 李俐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2-11-30 清晰了!最高院+高院(9則)裁判觀點: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編前語《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經濟適用房購房人對所購房屋只擁有有限產權,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就受到一定限制,這明顯表現在出租獲利和買賣套現上,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出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不滿5年時,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另外,經濟適用房產權人必須嚴格遵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國家法律法規有關經濟適用房的所有規定,否則有關部門有權依法進行查處,甚至可以收回違法使用的經濟適用房。關于買賣經濟適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匯編最高院+高院案例9則,僅供參考:▌1、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336號興宇公司主張《房屋銷售認購書》中的住宅屬于經濟適用房,孔憲良購買涉案房屋違反相關法規的規定,合同應屬無效。本院認為,經濟適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房的購買需要經過一定審批手續,雖然政府通過部門規章對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資格作出 張勝云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3-03-08 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被判無效 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關鍵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特殊性質。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購房人在5年內沒有完全產權,違反法律規定。若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任意買賣,國家保障措施將落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法院正確判決該協議無效。法律分析2008年9月1日,原告林某與被告孫某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孫某將其在同年獲得的一套5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賣給林某。協議約定:房屋價格為15萬元;由買方在簽訂協議之日支付13萬元,余款在過戶時一次性付清;賣方在2008年9月30日前協助買方辦理相關的產權過戶手續,同年10月底賣方交付房屋給買方。該協議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協議簽訂后,買方依約于協議訂立的當日向賣方支付了購房款13萬元。但直到2009年3月底賣方孫某仍然不交付房屋,也不同意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林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認定雙方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并判令被告履行協議。法院審理后認定雙方協議無效并判決駁回了原告林某的訴訟請求。本案的關鍵是原、被告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要認定協議的有效,除了協議簽訂的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之外,還要看協議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等。本案中作為買賣標的的房屋屬于經濟適用住房,并且賣方取得該房屋還不到一年的時間。根據2007年建設部等國家七部委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購房人對經濟適用住房只擁有有限產權,其所占用的土地是劃撥土地,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當事人在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這就是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在5年之內對該住房并沒有完全的產權,是和國家共有的房屋,即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在購得房屋5年內只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作為共有人之一的人在沒有取得另一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處分共有的房屋,這顯然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另外,也完全可以認為,如果獲得經濟適用住房的當事人可以任意買賣這種房屋的話,國家對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措施將會落空,這也是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因此,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本案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法院的認定和判決是正確的。結語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原、被告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因為經濟適用住房具有特殊的政策性質和限制,購房人在5年內并沒有完全的產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此外,允許經濟適用住房的任意買賣也將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章 銷售代理 第二十八條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章 廣告與合同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彭子鑌律師 執業12年 資質認證 202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