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了《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將稅收優惠政策條款分類梳理,并為每項政策制定專用代碼和項目名稱,以方便納稅人了解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個稅改革方案可能包括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和引入差別扣除等措施,旨在減輕工薪階層的個稅負擔,符合國家減稅大方向。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意義 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意義及影響 新個稅改革的目的 個稅改革時間 為你推薦 個稅改革時間 法律分析:個稅改革,即個人所得稅的改革,隨著全社會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漸強烈,個稅改革的呼聲也隨之高漲。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 “免征額”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減稅政策,從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實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王雷律師 執業5年 資質認證 2022-01-22 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意義 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意義內容如下:1、經濟意義,將個人經常發生的主要所得項目納入綜合征稅范圍。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4項所得納入綜合征稅范圍,實行了按月或按次分項預繳、按年匯總計算、多退少補的征管模式。2、政治意義,完善了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將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設立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優化調整了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以現行工薪所得3%到45%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基礎,擴大3%、10%、20%三檔較低稅率的級距,25%稅率級距相應縮小,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保持不變。3、哲學意義,推進了個人所得稅配套改革。推進部門共治共管和聯合懲戒,完善自然人稅收管理法律支撐。【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夏越穎律師 執業7年 資質認證 2022-01-07 個稅改革什么時候實施 法律分析: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通過,起征點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最新起征點和稅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胡建平律師 執業11年 資質認證 202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