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保險人直接介入醫患糾紛處理有利于緩解醫患矛盾,保障患方得到及時救濟,提高醫患和諧和醫療進步。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強制保險人直接介入醫患糾紛處理辦法 強制保險人直接介入醫患糾紛處理辦法 強制保險人直接介入醫患糾紛處理辦法 強制保險人直接介入醫患糾紛處理辦法 為你推薦 強制保險人直接介入醫患糾紛處理的現實 【強制保險】強制保險人直接介入醫患糾紛處理的現實意義 強制保險人介入醫患糾紛處理不僅符合合同履行上的誠信原則,更有利于及時化解醫患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目前,我國醫患關系仍很緊張,醫院投保醫療責任保險,絕不單單是為了分散經濟風險,更是希望能由保險公司直接介入處理醫患糾紛,以維護醫務人員的人身權益和醫院的正常秩序。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規定強制保險人介入醫患糾紛處理,有利于緩解我國目前日益突出的醫患矛盾。由于醫療服務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以及社會輿論往往傾向于同情相對弱勢的患方,故在醫患糾紛中,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權利往往容易受到忽視和侵犯 其次,規定保險人介入醫患糾紛處理,也將有利于保障患方得到及時救濟。在強制保險人代被保險人處理受害第三人的索賠事宜的情況下,受害第三人可以繞開被保險人而直接向保險人提出索賠,這就減少了受害人獲得賠償的中間環節,節約受害人的時間和精力。而且,由相對中立的保險人與受害第三人共同調查事故的原因,還可以大大減少患方對醫療機構普遍存在的不信任感和抵觸情緒,避免醫患糾紛久拖不決的情況,從而進一步提高患方獲得救濟的效率。 綜上所述,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規定保險人介入醫患糾紛處理不僅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而且有助于醫患糾紛及時而公正的解決,促進醫患和諧和醫療進步。 李崝律師 執業7年 資質認證 2023-07-24 加強保護強制醫療訴訟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建議 強制醫療程序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一種刑事特別程序,在理論和實踐上尚處于探索階段。在權利保障上,法律傾向于肇事的精神病患者,從人權的角度看,這是無可厚非的;但是要建構正當的強制醫療程序,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也決不能忽視。(一)賦予被害人參與庭審的權利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是否參與庭審。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這是刑事法總則的規定,作為刑事特別程序的強制醫療程序也應遵從該規定,因此強制醫療訴訟的被害人具有當事人的地位。具有當事人的地位并不代表實際上就擁有權利,只有明確賦予被害人參與訴訟時享有的權利,才能使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實質化。刑事司法解釋賦予了被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為當事人參與庭審并享有參加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權利,但是對被害人的該權利卻只字未提,只是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享有復議權,這顯然是不妥當的。法律應賦予被害人作為當事人參與庭審并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權利,這是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重要體現,也是建構正當強制醫療程序的需要。(二)允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刑訴法規定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看,強制醫療案件作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完全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對于在強制醫療訴訟中是否允許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理論和實際操作中都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強制醫療程序作為一種刑事特別程序,應保持其特別性,不一定全部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序一致。強制醫療案件的審理重點是被申請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以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可能,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強制醫療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將會使該程序更復雜化,在現有法律對強制醫療程序規定并不細致的情形下,會不利于該類案件的審理。但是,筆者認為,允許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與強制醫療案件的審理重點并不矛盾,相反,更有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而且,在我國現有的審判制度下,被害人如果不是維護自己的切身、直接經濟利益的話,一般不會出現在刑事庭審中,只是以書面陳述在法庭上質證,即使參與了庭審,也是從屬于公訴方,并沒有獨立地發表自己的意見。顯然,允許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保護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是一個明智的選擇,也是建構正當強制醫療程序的有效途徑。(三)法律規定鑒定人原則上應出庭作證鑒定證據在強制醫療訴訟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強制醫療訴訟的核心和關鍵問題即是確認行為人在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時和過后的精神狀態,即行為人是否有精神病,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這對解決是否對行為人采取強制醫療措施具有重大的意義。因此,對這種鑒定結論必須當庭進行核實,以確認其真偽。這是從鑒定結論在強制醫療訴訟中的重要地位的角度認為鑒定人原則上應出庭作證。從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角度看,法律也應規定鑒定人原則上應出庭作證。因為目前我國鑒定過程的參與性和公開性都不強,被害人對鑒定結論的了解只有通過庭審時對鑒定人的詢問,而且由于鑒定結論涉及的知識專業性較強,鑒定人在庭審中就鑒定涉及的醫學問題和專門知識作出釋明,可以消除被害人因不知情而對鑒定結論的質疑,進而提升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的公信度。鑒定人出庭作證,接受被害人的詢問,才能使被害人參與訴訟的權利具體實質化,最終使得被害人有程序主體感并接受裁判結果。一、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范圍是什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缎淌略V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景成坤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