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磋商又不簽合同需要承擔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的行為,應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一、締約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有哪些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需要賠償嗎
只有在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惡意磋商合同應承擔什么責任 惡意磋商合同應承擔什么責任 惡意磋商合同應承擔什么責任 惡意磋商合同應承擔什么責任 為你推薦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如通則舉的一個例子:甲知道乙有轉讓餐館的意圖,甲并不想購買該餐館,但為了阻止乙將餐館賣給競爭對手丙,卻假意與乙進行了長時間的談判。當丙買了另一家餐館后,甲中斷了談判。后來乙以比而出價更低的價格將餐館轉讓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張逢杰律師 執業14年 資質認證 2022-04-29 惡意磋商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惡意磋商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惡意磋商可以構成締約過時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最大的區別就是發生的時間不同。我們知道,違約責任時發生在合同生效以后的旅行過程中,而締約過失責任則發生在締約過程中,即發生在合同訂立磋商階段,或合同雖成立但還未生效的階段。當然,締約過失責任也適用于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二、締約過失責任成立的條件除了必須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以外,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還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締約相對人遭受損失義務,這種損失表現為締約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發生,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造成的損失。(2)締約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所謂先合同義務,是當事人為締約而相互解除磋商時,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各種說明、告知、注意以及保護等義務。如我國《民法典》規定了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幾種情形,即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以及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3)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締約一方的損失是由另一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所造成的。(4)違反先合同義務的締約人有過錯。三、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民法典》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大多數人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具體來說,直接損失應包括締約費用、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及上述費用的利息;間接損失(或稱可得利益)是指喪失與第三方另定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 姜超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2-11-24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此行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此行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具體如下:1、以訂立合同為名惡意磋商,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以訂立合同為名惡意磋商,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遭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接觸協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系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系,雙方均應依誠實信用原則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系,就構成了締約過失,才有可能承擔責任。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于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信賴,即使已經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為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沒有任何關系,這是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于行為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為的本身。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綜上所述,惡意磋商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談判意圖,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唐玉蓉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