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約定違約金。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另一種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竟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竟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而竟業限制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富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除以上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職工約定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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