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經營者不正當行為具體表現在:1.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2.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3.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4.侵犯商業秘密;5.進行不規范的有獎銷售;6.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7.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什么是不正當競爭? 什么是不正當競爭? 什么叫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為你推薦 什么是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具有以下特征: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2、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3、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4、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違背傳統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在工商活動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競爭行為即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形式:1、又稱“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不正當競爭的各種具體行為;2、大體上可分為3類:(1)侵犯工業產權類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侵犯他人商標、商號,假冒原產地名稱、產地標記,假冒、仿冒服務標志,泄露技術秘密,冒用其它工業標志等行為;(2)經營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酬金和回扣,搭賣,營業上的誹謗、出賣商業秘密,有獎出售和折價出售等;(3)利用廣告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包括詆毀性廣告、帶有強迫性的廣告、欺詐性的廣告或生產商批發商的廣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新的表現形式:1、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如果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的,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行政責任。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2、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屬于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不正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理:1、根據第21條第1款的規定,經營者利用該法第5條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對第一、三、四種行為,依照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2、對第二種行為,第21條第2款規定,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視情節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產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劉偉長律師 執業5年 資質認證 2022-11-28 什么是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違反市場秩序和市場規則及相應的法律規范的競爭。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不正當競爭具有兩個基本特征:1、違反市場經濟運行的公平合理原則和市場規則,對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起著干擾和破壞作用。2、不正當競爭一般都直接和嚴重地損害競爭者或消費者的經濟利益。不正當競爭的具體做法有很多,最主要的有:1、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等手段推銷商品或采購商品,如采用各種形式的帳外回扣和獎金等方式推銷商品或采購商品。2、弄虛做假,進行商業欺詐。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虛假宣傳、摻雜使假、從事虛假的有獎銷售等非法營銷。3、搭售商品,將緊俏商品與滯銷商品搭配銷售等。4、強買強賣,欺行霸市。如強迫交換對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限制購買者的購買選擇,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5、編造和散布有損于競爭者的商業信譽和產品信譽的不實信息,損害競爭者形象和利益。6、侵犯其它經營者的商業秘密。7、為排擠競爭對手而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8、串通投標,有組織地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或者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及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等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只要實施了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如果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的,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行政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要通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來實現。行政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形式。3.刑事責任刑事責任適用于那些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嚴重、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只對經營者承擔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確定具體的刑事責任要適用我國《刑法》的相應規定。 覃永雄律師 執業29年 資質認證 2022-11-26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出的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既包括虛假宣傳,也包括引人誤解的宣傳兩種類型。(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為。附條件交易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自己的經濟優勢或經營上的優勢,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行為。(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提供獎品或獎金的手段進行推銷的行為。(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是指經營者為了競爭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虛偽的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招標投標中串通、或是相互勾結。(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周紫薇律師 執業10年 資質認證 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