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維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統稱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約定所出現的質量問題。
第四條建筑工程質量保修堅持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對用戶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的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筑工程在質量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無償進行保修,保證用戶正常使用。
因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由責任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賠償。
第七條建筑工程的質量保修范圍和正常使用條件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
(五)裝飾裝修工程,包括內外墻飾面開裂、起鼓和脫落,墻內表面潮濕霉變,油漆、涂料脫皮,臺階、排水坡斷裂、沉陷,室內地面空鼓、起砂和開裂,門窗變形、透氣,陽臺、窗臺漏水,為2年;
(六)其他項目的質量保修范圍和期限,按照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規定執行。
第八條施工單位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期組織竣工驗收的,自施工單位提交竣工驗收申請90日起,自動進入質量保修期。
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從用戶取得準入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質量保證書》,屬于住宅工程的還應當同時提供《房屋使用說明書》。
第十條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及用戶拆、改、修和使用不當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不屬于工程質量保修范圍。
第十一條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用戶有權對工程質量缺陷向建設單位提出質量保修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用戶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投訴。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理質量投訴后,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及時通知并監督有關責任單位履行保修義務。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接到用戶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保修通知后,應當在3日內派人到現場核查情況,屬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內的,與用戶共同確定保修內容,達成保修協議,并在15日內組織施工單位予以保修。
涉及建筑結構安全及嚴重影響使用功能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核查,并予以搶修。
工程保修過程中,用戶應當給予配合。
第十三條保修項目的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約定。
第十四條建筑工程在規定的質量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先行承擔相應的質量保修責任,并承擔維修費用;屬于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責任的,由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追償。
在保修期內,建設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發生其他變更的,保修責任由變更后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約定施工造成質量缺陷的,應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勘察設計缺陷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應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應當承擔相應質量保修責任。
第十七條在保修期內,因建筑材料、構配件不合格等原因導致質量缺陷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一)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二)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三)屬于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提供虛假或者錯誤檢測報告的,由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質量實行預留保證金制度,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按照下列標準預留:
(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價的3%預留;
(二)工業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價的2%預留。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當在指定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標準將質量保證金存入,建設單位也可以從工程結算價款中一次性劃撥存入施工單位開設的賬戶。
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質量保證金的使用、退還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在質量保修期內,工程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未履行保修義務的,經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其他單位維修,所發生的維修費用,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委托其他單位維修,所發生的維修費用,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質量保修期滿,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按照下列規定退還:
(一)工程未出現質量缺陷的,質量保證金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施工單位;
(二)工程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已經按照規定履行保修義務的,質量保證金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施工單位。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用戶提供《質量保證書》,屬于住宅工程的,未向用戶提供《房屋使用說明書》,導致用戶使用不當造成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
第二十三條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保修的,由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建設單位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未履行保修義務的,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因工程質量責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或者申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施處罰。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我們可以看出,哈爾濱市針對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的管理辦法,包括針對各項分工程的保修期作出規定,并且如果在保修期內工程質量出現什么問題的話,要求建設單位必須對用戶進行負責,對出現問題的工程及時的進行整修。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哈爾濱市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管理辦法是什么 哈爾濱市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管理辦法是什么 哈爾濱市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管理辦法是什么 哈爾濱市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管理辦法是什么 為你推薦 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管理辦法是什么 第一條為保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裝修工程)的質量保修,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第四條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雙方約定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七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五)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第八條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第九條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第十條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第十一條保修完成后,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三條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第十四條在保修期限內,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第十五條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售出的商品房保修,還應當執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第十七條下列情況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保修范圍:(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井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二)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第十九條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地震屬于不可抗力。 李俐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2-11-30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法律分析: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筑法》第80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4條規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第13條規定:“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由此可知,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承擔,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工程質量責任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法律依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四條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第十三條 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賈寶驊律師 執業6年 資質認證 2022-12-21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保修期規定是怎樣的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保修期規定是怎樣的法律分析:(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計算。 喻澤源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