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
法律分析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新《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公司法》監事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監事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監事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監事的規定有哪些? 為你推薦 公司法關于監事與董事的規定是哪些? 公司法監事的規定內容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成員應當大于等于三人,但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且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胡文學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1-11-15 公司監事人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的監事可以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等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胡興巍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01-17 一個公司的監事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1篇案例引用(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于青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