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愿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2、由第三人調解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后,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后自愿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4、投訴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5、提起訴訟
業主通過以上四種方式仍無法解決糾紛時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6、更換物業公司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讓業主滿意,則業主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一、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
(1)總則。總則是對物業服務合同的總的說明。總則中,一般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①合同當事人,包括委托方(一般簡稱為甲方)和受托方(一般簡稱為乙方)的名稱、住所和其他簡要情況介紹。
②簽訂本物業服務合同的依據,即主要依據哪些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③委托物業的基本情況,包括物業的建成年月、類型、功能布局、坐落、四至、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概況等。
(2)委托管理事項。委托管理事項,也就是具體負責哪些方面的具體內容,有哪些管理的任務等。委托管理事項主要闡述管理項目的性質、管理項目由哪幾部分組成等。
一般來說,物業委托管理的管理事項應主要有以下若干內容。
①建筑物本體建筑的維修養護與更新改造。
②物業公用設備、設施,如公用照明、中央空調的使用管理、維修、養護和更新。
③物業區域內市政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管理、維修、養護與更新。
④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包括商業網點等的維修、養護與管理。
⑤環境衛生管理與服務。
⑥安全管理與服務(如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車輛道路安全管理等)。
⑦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⑧環境的美化與綠化管理,如公共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養護、營造與管理。
⑨供暖管理。
⑩社區文化建設。
(3)管理服務費用。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管理費用應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①管理費用的構成,即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包括哪些項目。
②管理費用的標準,即每個收費項目收費的標準。
③管理費用的總額,即合計每建筑面積或每戶每月(或每年)應繳納的費用總計。
④管理費用的繳納方式與時間,即是按年繳納,按季繳納,還是按月繳納;是分別還是匯總繳納;繳納的日期等。
⑤管理費用的結算,即繳納的費用以人民幣結算,還是以某一種外幣結算。
⑥管理費標準的調整規定,即管理費調整的辦法與依據等。
⑦逾期繳納管理費用的處理辦法,如處罰標準與額度等。
⑧專項服務和特約服務收費的標準。
⑨公共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辦法等。
(4)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同的物業,其物業管理的項目和具體的內容也不同,物業管理服務的需求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也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對于不同類型的物業,合同雙方都要根據該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制訂出有針對性的、適宜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5)管理服務質量。明確物業管理服務的要求和標準,對于合同雙方來說都是有益無害的。它既有利于物業管理企業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從而增強市場競爭力,也有利于業主做到心中有數,針對明確的監督參考標準,更好地實施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檢查。
(6)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的時間。物業服務合同期限一般應根據各地的實踐經驗以及具體的實際情況而定,但一定要明確合同的起止時間。當然,這個起止時間一定要具體。實際中經常規定到某日的24時止。另外,還要規定管理合同終止時物業及物業資料如何交接等問題。
(7)違約責任。所謂違約責任,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以經濟補償為內容的責任。違約責任應盡可能制訂得具體明確。
(8)附則。附則一般記錄合同雙方對合同生效、變更、續約和解除的約定。通常應注明以下內容。
①合同何時生效,即合同的生效日期。
②合同期滿后,是否續約的約定。
③對合同變更的約定。
④合同爭議解決辦法的約定。
⑤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商鋪租戶要不要跟物業簽合同 商鋪空置期間物業費怎么交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為你推薦 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就空置房糾紛怎么處理 (一)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并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一方拒不執行約定的事項,則糾紛依然得不到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借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借助其他手段解決。民間的調解和行政調解與仲裁或訴訟程序中的調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訴訟中的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性。(二)通過仲裁的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后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三)通過訴訟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驟: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2、法院立案后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3、被告提交答辯狀;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5、制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7、第二審審理:制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8、執行。空置房的物業費繳納問題一直困擾著諸多購買多套房的市民,由此常引發物業糾紛甚至導致業主和物業公司對簿公堂。物業公司認為自己提供了服務應該收取物業費,但業主卻認為自己并沒有享受到服務,拒絕繳納。物業管理,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受物業所有人的委托,依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物業的房屋建筑及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并向物業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綜合性的有償服務。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有些房屋在空置的狀態的時候,也是需要繳納物業費用的,根據相關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從房屋接收開始就需要繳納物業費用,不管有沒有使用房屋。 周業懇律師 執業19年 資質認證 2022-11-28 商鋪空置期間物業費怎么交 法律分析:空置房物業費的規定是,空置期的房子要按照原來的價格繳納70%的物業費。如果自己的房子達到空置期后,業主應當主動向有關部分提交申請。現在的物業不存在空置減免費用,之前重慶出過地方法規空置房減免費用,但是現在物權法規定業主不能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繳納物業費是業主的義務。房屋交付使用后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由業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擔物業服務費用。也就是說,只要交付后,一年內無論房屋是否空置都是要交納物業費的,只是交納的數額有區別。法律依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李崢律師 執業10年 資質認證 2022-04-29 商鋪租戶要不要跟物業簽合同 法律分析:明確委托物業服務的內容、范圍和期限 由于現在專業分工的細化,出現了專提供某一項服務的物業公司,所以在服務合同里一定要明確物業公司是管理小區全部的物業工作,還是只負責某一項服務內容。如果約定不明,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例如某小區業主委員會通過招標聘用了一家物業公司,委托其管理小區的全部物業內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王龍律師 執業8年 資質認證 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