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此外,法律對預付款的使用有嚴格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來中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這種情況還需要看合同雙方是否另有規定,另有規定的按照合同條款履行。
一、定金和訂金有什么區別?
1、性質不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屬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2、特點不同:訂金可通過雙方協調歸還。而定金只有遇到簽訂的認購合同不規范等情況下,才能退還。3、擔保性質不同: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二、哪些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并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合同里怎么體現預付款 合同法預付款規定多少 合同預付款是什么意思 合同中預付款怎么寫 為你推薦 合同預付款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合同預付款是買方在交易合同簽訂后即向賣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預付款。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預付款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作為進口商執行合同的保證,通常稱為訂金,預付的期限短,占交易金額的比重不大; 另一種是進口商對出口商提供信貸,預付期限較長,金額較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唐衡虎律師 執業28年 資質認證 2022-04-27 合同法預付款規定多少 法律分析:在合同擬定時,預付款條款一般要注意三個問題∶1、預付款的額度,比如按合同價的10%左右計;2、預付款的支付時間與方式,比如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支付預付款的50%,在承包人主要人員及主要機械到位后30日內再支付50%,支付預付款時承包人需提供預付款保函。3、扣回工程預付款的時間和比例,比如在工程進度款支付至25%到75%之間按工程進度款比例扣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袁鵬勇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2-05-13 合同里怎么體現預付款 法律分析: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預付款的特點:預付款的數額沒有任何限制;預付款為價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質上仍屬清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程志君律師 執業14年 資質認證 202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