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區別如下:
1、看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支配和服從關系。在雇傭關系中,員工沒有選擇如何安排工作的權利。在承包關系中,承包是獨立的;
2、雙方建立合同的前提不同。在雇傭關系中,雇主在選擇員工時,一般會以員工的勞動技能是否符合工作為標準,而員工則會直接看勞動報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便允許提供勞務。在承包關系中,承包商應考慮對方的設備、技能、聲譽和勞動力能否勝任工作,承包商應考慮自己的技能和現有條件能否完成工作和盈利來簽訂合同;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內容不同。在雇傭關系中,員工提供簡單的勞動力來滿足雇主的需要。在合同中,承包商以其獨特的技能提供勞動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包工是承攬關系還是雇傭關系 如何界定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 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 合作關系和雇傭關系的區別 為你推薦 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 法律分析: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雇傭是指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七百八十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七百七十七條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七百八十七條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彭宗輝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2-01-17 包工是承攬關系還是雇傭關系 法律分析:承攬關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承包工是不屬于雇傭關系,要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而定,如果以以完成特定勞動事項為限的雇傭形式、合作型雇工形式、人力資源代理形式,是屬于雇傭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楊梅律師 執業7年 資質認證 2022-05-13 如何界定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 法律分析: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具有如下區別界定:第一,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如果存在為雇傭關系,反之則為承攬關系。第二,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如果一方指定場所、提供工具并限定工作時間則為雇傭關系,反之則為承攬關系。第三,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前者為雇傭關系,后者為承攬關系。第四,是繼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前者為雇傭關系,后者為承攬關系。第五,當事人一方提供的勞動是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前者為雇傭關系,后者為承攬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孫克玲律師 執業13年 資質認證 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