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陽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地點
南陽市宛城區(縣)仲景街道范蠡東路1666號3號樓二樓北廳海事窗口室(窗口)。
二、南陽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條: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的從事捕撈作業的船舶必須經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下水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2003年6月27日國務院令第383號)第三條:地方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有關漁業船舶檢驗工作。第四條:國家對漁業船舶實行強制檢驗制度。強制檢驗分為初次檢驗、營運檢驗和臨時檢驗。第九條:用于制造、改造的漁業船舶的有關航行、作業和人身財產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環境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使用。
三、南陽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流程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包括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審核的申請材料;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并安排驗船師到現場進行檢驗
3、決定責任:檢驗合格后,作出決定(不予檢驗發證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制作證書并發放;信息公開。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南陽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在哪辦理 南陽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在哪辦理 南陽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在哪辦理 南陽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在哪辦理 為你推薦 南陽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什么時間辦 一:南陽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什么時間辦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二:南陽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的辦理流程(1)受理: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請人攜帶填寫完整的《漁業船舶檢驗申報書》到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或網上提交申請;(2)審查: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當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3)決定: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對檢驗合格的漁業船舶,應當自檢驗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發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經檢驗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三:南陽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的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條: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的從事捕撈作業的船舶必須經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下水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2003年6月27日國務院令第383號)第三條:地方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有關漁業船舶檢驗工作。第四條:國家對漁業船舶實行強制檢驗制度。強制檢驗分為初次檢驗、營運檢驗和臨時檢驗。第九條:用于制造、改造的漁業船舶的有關航行、作業和人身財產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環境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使用。 王煥坤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3-05-28 鄭州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在哪辦理 一:鄭州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在哪辦理鄭州市金水區(縣)金水東路街道26號二:鄭州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的辦理流程(1)受理: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請人攜帶填寫完整的《漁業船舶檢驗申報書》到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或網上提交申請;(2)審查: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當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3)決定: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對檢驗合格的漁業船舶,應當自檢驗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發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經檢驗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三:鄭州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的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條: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的從事捕撈作業的船舶必須經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下水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2003年6月27日國務院令第383號)第三條:地方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有關漁業船舶檢驗工作。第四條:國家對漁業船舶實行強制檢驗制度。強制檢驗分為初次檢驗、營運檢驗和臨時檢驗。第九條:用于制造、改造的漁業船舶的有關航行、作業和人身財產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環境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使用。 吳莉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3-05-29 南陽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南陽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法律依據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條: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的從事捕撈作業的船舶必須經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下水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2003年6月27日國務院令第383號)第三條:地方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有關漁業船舶檢驗工作。第四條:國家對漁業船舶實行強制檢驗制度。強制檢驗分為初次檢驗、營運檢驗和臨時檢驗。第九條:用于制造、改造的漁業船舶的有關航行、作業和人身財產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環境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使用。二、南陽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辦理流程1.申請。上傳電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2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電子版《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請補齊材料后重新登錄網站提出申請。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作出審查結論。在材料審查之前,按法定檢驗規則,進行相關項目檢驗及審查報告,對檢驗合格的漁業船舶船用產品,自檢驗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發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檢驗證書;經檢驗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檢驗時間段不計入承諾時限)。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審查。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取證窗口領取。 唐玉娟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3-06-04